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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用地范围外公路广告经营权的法律研究律(2)

2017-12-04 02:21
导读:再次,由公路业主享有公路用地范围外公路广告经营权,便于公路广告的同一治理,减少公路广告领域内的纠纷。假如在立法上答应公路邻地所有人或使用

   再次,由公路业主享有公路用地范围外公路广告经营权,便于公路广告的同一治理,减少公路广告领域内的纠纷。假如在立法上答应公路邻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享有公路广告权,则很有可能出现公路两旁杂乱无章、五花八门的广告,这样既不利于交通安全,也不利于公路邻地土地的生产活动。同时,从立法同一规定公路广告的治理机关(建议不由公路行政治理机关治理),即"定份",从而减少规划、城建、工商等机关"止争",广告出租收益同一交进国库。
   最后,收费公路业主享有公路用地范围外广告经营权,可以尽快实现投资资金的回收,早日取消该公路的收费,减少当地居民的一般负担;在非收费公路场合,公路业主(即国家)享有公路用地范围外广告经营权,则可为公路的养护提供经常性收进渠道,利于公路的维护。
  综上所述,私以为,固然在立法上确认公路用地范围外公路广告经营权由公路业主享有存在一定难度,但不可否认这更为科学和实际;同时,立法上必须充分考虑公路邻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利益,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二、公路业主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广告经营权的行使方式
  
   (一)采用"法定经济地役权"的形式规定公路业主进行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公路广告经营权的权利专属空间。
   《物权法》第十四章虽规定了地役权的相关制度,但由于只规定约定地役权形式,不能直接适用于公路广告场合。因此,鉴戒1804法国民法典关于地役权分为依事实、法定、约定分类的规定基础上[1],主张采用"法定经济地役权"的形式规定公路业主进行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公路广告经营权的权利专属空间,其"法定"性表现为:其一是,公路业主不需与公路邻地每一位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达成地役权协议;其二,公路业主享有公路邻地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空间范围是法定的,如:规定公路业主在以公路路基中心线为原点100米为半径的空间范围内,享有公路广告经营权,广东规定广告设施的外缘滴水线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外[2],宁夏规定高等级公路边沟外200米为广告控制区[3],成都市规定为500米和80米[4];其三,公路业主享有"法定地役权",排除公路邻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进行公路广告,但公路业主在行使这个权利时,则须与具体的邻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达成土地使用协议,支付使用费,而这个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这又具有依法律行为确定的地役权的性质,这应为公路广告地役权的特殊性,有别于"南水北调"等工程管线用地的法定地役权情形。    (二)"供役地"既可以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是国家所有但由公民、社团、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享有使用权的土地。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村民承包经营地、村民自留地、村民林权地的使用权人为村民,当公路业主城需使用享有使用权的村民土地时,公路业主应与该享土地使用权的村民签定提供土地进行公路广告经营的协议,并取得完全收益,在该村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其集体组织不得干预和参与收进分配;同样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可与公路业主签定关于公路广告经营使用其土地的协议,并可直接享有其收益[5]。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其他土地上设置公路广告,则由该集体组织与公路业主间签定用地协议,收进回该集体组织。对于上述协议,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人均有拒尽签定供地协议的权利。 (下转第102页)
  (三)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公路广告经营权的权利专属空间范围内,假如存在贸易设施,则贸易设施的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有权进行非针对公路经营的、旨在进行其贸易范围内正常的公道的广告活动。该类广告活动不因该贸易设施的建成时间而受影响。
  (四)对于公路与公路、公路与铁路交叉或广告权利专属空间发生重叠时,可实行所有权原则、先占原则、等距原则、投资比例等处理。
  当公路与公路(铁路)交叉时,首先依各自所有权的原则规定广告范围;然后先占原则确定公路广告权利专属空间。即先建成者享有交叉范围内公路广告专属空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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