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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巍
【摘要】将研究自《1969年儿童和青少年法案》实施以来,英国少年司法政策的变化。在经历福利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后,英国对现行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原先救助与保护的原则之外,根据变化了的刑罚理念、青少年犯罪现状以及社会舆论导向等因素,对少年司法制度更多引进了惩罚和预防的理念。这对于目前建设中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国少年司法制度;福利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反思与发展
一、英国少年司法介评
自《1969年儿童和青少年法案》(1969 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实施以来,英国少年司法政策出现了诸多变化。除了少数学者通过对照以前的政策与发展状况去了解当代的发展情况外,多数学者仍以历史的传统的方法去看待少年司法政策的变化。这些研究中所提到的一些变化意味着:少年司法政策实质上反映了惩罚理论下的观念冲突。
看待英国少年司法政策变化的另一种途径是:把它们看作是对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看法上变化的反映。但从这一角度得到的仅仅是表面的理解,因为“犯罪人”本身的概念随着不同的社会和政治情况而发生变化。需特别指出的是,“犯罪人”这个概念在立法上的变化体现了社会和政治上的争论及斗争,并且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和政治规则所发生的变化及由于社会规则增生所导致的政治争论上的束缚。例如,约翰克勒克主张青少年是一个社会范畴,他们有权利进一步了解社会状况、社会和政治的变化,而不必实际参与到公开的政治性活动中。
这样,关于“青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或“少年司法”(Juvenile Justice)的争论的根源,就在于安东尼奥所称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中,而不是在政治领域;但那些内在的寓意无疑是政治性的。刑罚理念上的争论由于其与道德教育和义务相联系因而是有意义的,但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特殊性导致其具有两面性。
(一)概况
1999年,英国的总人口数为五千九百五十万,其中20岁以下的超过1/4。法定成年年龄和能参加选举的最低年龄均是18岁。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的男子就业率已逐渐下降,到1999年占劳动力人口的79%,然而妇女的就业率却上升到占69%。尽管如此,整个英国地区的就业率还是高于欧盟的平均就业率。年轻人比年纪大一点的更容易失业,男子比起女子来也更容易失业。在2000年春季,20%的16到17岁之间的青年男子中和12%的18到24岁青年男子中有人失业。这些数据对于了解犯罪的产生不是没有意义的。
在1927年到1937年这段经济衰退萧条的时间内,犯罪率超过以前的两倍,而到1945年再次接近以前的两倍。在二战后的10年里,人均犯罪记录仅增长了5%,而1957年后(正处于所谓的“富裕社会”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增加。据报道,在1957到1967年间,它增加了超过120%。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增长率有所下降。自从1992年以来记录在案的犯罪数目已在逐年下降,但它仍高于10年前的数目。
虽然绝对数量在减少,但是青年人犯罪的现象仍十分普遍。1999年大约有170万犯罪人,大多数是男性,其中11%的人是17岁或17岁以下的。1999年,在男性犯罪人中,占绝大多数的是18岁;而女性犯罪人中绝大部分则是15岁的,(犯罪人年龄的高峰期)在前10年内曾在14、15和18岁之间波动。在14到25岁的青年人中,1/2的男子和1/3的女子犯罪(虽然这些可能是轻微的犯罪和财产犯罪,并非暴力犯罪)。
(二)历史发展
19世纪以前,成年犯和未成年犯之间真正的区别相对较小,然而就在19世纪期间,许多刑事司法政策上的发展改变了这种状况:
首先出现了对青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这一令人关注的问题的讨论;
其次,简易审判权(Summary Jurisdiction)的扩大,这意味着未成年犯不再必须被关押在成年犯监狱;
再次,出现了感化院(Reformatory)和工艺劳作学校(Industrial School);在那里尽管总体上是为了培养有纪律的、经过培训的、性格温顺的劳动力,但仍以教育原则为核心。
但直到颁布实施了《1908年儿童法案》(1908 children Act)时,在英国适用于未成年犯的原则才与适用于成年犯的原则相区别。该法案规定:未成年犯必须与成年犯分开管理,且为满足他们的特别需求应实行不同的处遇,父母更应对其违法犯罪儿童负责,并且应废除对未成年犯实行监禁这一制度。然而通过仔细审阅该法案发现:它不单单地反映了人道主义(Hunmanitarian)和福利理念(welfare Principal),而且也体现了源自于对刑事司法和控制犯罪的关注及对布尔战争后整个国家态势的进一步关注的思想和原则。
在思考如何处置未成年犯这个问题上的变化,通过《1907年缓刑判决法案》(Prob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07)得以确定下来。该法案认可了“通过社区监管未成年人”这一原则,从而确定并扩大了那些已经有所非正式发展的处置措施。然而当1908年不再对14岁以下的儿童进行监禁时,同年颁布的《犯罪预防法案》(Crime Prevertion Act)建立了特别的机构,在那里安全的环境中将实行严格的纪律管束和提供工作上的技能培训。肯特的青少年感化院是首个这种机构,在后来建立的类似的机构中均采用了这个名字。
20世纪30年代对1908年法案作了微小但重要的改动,这些改变对后来世纪60年代的改革而言是至关重要的。《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案》颁布了一个至今仍有效的法定的规则,即:审理少年案件的每一个法院,不管未成年人是违法犯罪人或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均应注意保护这些儿童和青少年的福利,并在合适的案件中采取措施以确保他们的教育和培训。与“只有那些特别适合解决青少年犯罪的人才可担任少年法院法官”这一规定相结合,该原则坚定了法官们的信念:他们能在非常有效地遵循司法体制的原则和保护该司法体制的同时也能做到真正致力于未成年人的福利。
1945年到1979年间,英国的工党政府和保守党政府分别执政几乎相同的时间。这似乎会导致产生从一套政策转变成另一套政策的明显变化,但战后几年中它们却在控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政策上具有着广泛的一致。该一致的持续是为了建立一个战后的“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1948年儿童法案》(Children Act of 1948)致力于一系列的儿童照料服务——建立儿童指导中心、儿童精神病医疗中心和集体宿舍。该服务机构在融合被忽视的儿童和未成年犯的过程中起促进的作用。这就是当时少年司法政策的前后关系:有着广泛的一致,而且当然不会有大的党派间政治性的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要求进行更严厉的惩罚的呼声,但是慢慢地,“实行福利性的少年司法体制”的主张占了上风。在20世纪60年代政府建立了大量的专门委员会去探讨如何改变这种体制。由于其中一个委员会的努力,刑事责任年龄从8岁变为10岁(在《196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案》有所规定)。工党通过对少年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复查制定通过了《1969年儿童和青少年法案》(1969 Children and Young Pcrsons Act)。
二、福利模式(Welfare Approach)
(一)《1969年儿童和青少年法案》
《1969年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以保护与福利主义为核心,将保护与福利设置于少年法制的顶峰{1}。它实质上把犯罪视为一种潜在的混乱或病变的症状,认为个人不用为他们的行为负完全责任;违法儿童是被忽视、被虐待或剥夺权利的人,其宗旨在于治疗他们或使他们改过自新。该法案的主要特征如下:
1.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将不被带到少年法院受审(从而使英国与其他欧洲国家相一致),而且如果经证实这些未成年人没有获得尽职的父母应合理给予的照料、保护和指导时,法院应采取照料和保护等相应诉讼程序。
2.只有在警察部门和社会服务部门召开会议讨论达成一致时,才可对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3.法官判处监禁刑罚和送往管教中心的权力受到限制,取而代之的是“居中外遇”(Intermediate Treatment)。
(二)理解变化的意义
我们怎样才能理解这种转变呢?首先,这里有称之为“社会民主论”的主张:20世纪60年代是20世纪社会民主建设的重要标志。凯恩斯的观点主张,使自由主义政府在新旧世纪交替的时候所提出的“福利理念”制度化。但是福利国家的发展和战后英国的普遍富裕并不能消除“权利的剥夺和贫穷”这些在社会中依旧明显的现象。20世纪60年代执政的工党政府面临的困境是:如何在不危及这一个“普遍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兼实行福利国家是解决阶级不平等的办法”的费边哲学(Fabian Philosophy)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去解决这些问题?
争论的结果认为:福利国家已几乎消除了最初的贫困现象,但一些人,由于其个人或家庭的机能不全而不能利用福利国家所提供的机会。在教育、就业和住房这些领域确实存在的区别最终将涉及到“实质的不平等”的问题,然而一个新的家庭服务机构将针对下层部分,帮助那些错过了福利体制的个人和家庭。这个社会民主论的精髓在于其提示了青少年犯罪、权利丧失和和家庭之间的关系。由此看来,费边哲学可以说已经重新确立或改变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解。
当然,另一种理论是一个主要来源于修正主义的历史观。修正主义是那些否认刑罚进步和纯粹的人道主义观念的激进的学术史学家和社会学家所持的观点。社会控制论认为关于福利的论述是被用来证明“由法官对工人阶级青年所作的监视和管制是合理的”。
但是存在有对社会民主和修正主义观点的另一种阐述。1955年前英国的犯罪率前所未有地上升。经济实力的增强使大量的劳动力从英联邦国家流人——这最终导致某些地区的种族关系紧张。而且一系列的“青年文化”(如泰迪男孩、飞车党、摩登派和摇滚派等等)表明:青少年在经济上得到更多的解放以及市场正被商业化。虽然这些问题少年外在的表现,即实际的行为要恐怖得多,但由于其仍与警察对抗从而导致对青少年问题更加恐慌。这样,紧张局势和犯罪的增多逐渐对以前共享的社会政策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面对这种压力,公众们越来越希望采取更强硬的刑罚。众多有识之士认识到家庭在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上的主要作用。因此,保守党和法官们联合起来反对《1969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