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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美国文化律毕业论文

2017-12-09 01:0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死刑与美国文化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David Garland    一、引言   这是一篇关于死刑和美国文

David Garland
    一、引言

  这是一篇关于死刑和美国文化的,其出发点是近来出版的一些著作和文章,这些著述认为,美国的死刑保留乃是一种潜在的文化传统的体现,这种文化传统在美国社会与处决刑事罪犯之间创造了一种选择性亲和(elective affinity)。[1]这些新文献所暗示的——有时是明示的——主张是,当今的死刑制度乃是“美国例外主义”(American Exceptionalism)的一个例证,是一种深层的、持久的环境的体现——从美国的形成岁月至今,这一环境一直决定着它。

  我想对这种思想提出异议。我想拒绝这种美国例外主义的文化主义版本,同时拒绝这一观念,即在美国文化中存在着某种深层的、持久的东西,它驱使美国的司法体系保留死刑。在对这些具体的观点以及阐发这些观点的著作提出异议之际,我会提出一种替代性的方式,藉以理解自1972年以来在美国死刑持续存在这一现象。在论述的过程中,我也将提出一些更为一般性的、关于“文化”的诸多概念及其在惩罚社会学(sociology of punishment)中之运用的问题。

  二、美国例外主义与死刑

  近来,国内外的发展已经赋予了美国的死刑一种其先前不具有的独特性。美国的死刑之所以变得如此独特,其原因在于,除了美国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西方国家现在仍保留着死刑。在美国,死刑仍在施行,罪犯仍被处决。就处决而言,自1977年法国最后一次处决罪犯以来,美国就一直是孤家寡人(在西方国家中);就法律而言,美国这种孤家寡人的地位始于1981年,当年法国国民议会废除了司法上的死刑。20世纪60年代,大多数西方国家已经停止处决普通犯罪的罪犯,尽管商到20世纪90年代,它们中的许多才废除特殊的犯罪如战争罪和反国家罪的死刑。[2]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死刑的独特性的意义增大了。在一个许多国家完全废除死刑、国际公约宣布死刑非法[3]以及欧洲最终成为无死刑地区的时期,美国却在迅速地向对立的方向迈进——增加了每年处决的人数(从20世纪80年代初每年处决1至2名罪犯到1999年处决98名罪犯的最高记录)、通过了新的死刑立法、降低了司法审查和规制的标准、[4]巩固了对死刑这一日益两党化的制度的政治支持的程度。

  因此,美国现在是形单影只了。世界上存在其他保留死刑的民主国家:印度是世界上人口仅次于中国的民主国家,它仍然在处决罪犯(尽管其执行死刑的频率远低于美国,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通常是作为对政治暗杀的惩罚)。[5]而且,世界上也存在其他先进的、高度发达但却仍然处决罪犯的工业化国家——日本即为适例。但是,如果比较的范围是“西方国家”,那么美国就是孤家寡人。[6]

  这种情势——在这种情势之下,美国是一个局外人、一个定型模式的惊人例外——近来已经促使一些学者援引“美国例外主义”这一社会学理论,将之作为解释资源。[7]Carol steiker (2002)和Tony Poveda(2000)在近来的文章中明确地阐发了这种观点——前者以一种尝试性的、不甚明朗的方式探讨了“美国例外主义”这一主题,后者则声称它是对美国为促进种族和阶级压迫而运用死刑的漫长历史的批判的一部分。其他许多作者——例如,Braithwaite(2003)、Feeley(2003)以及Dowlies(2001)——偶尔援引这一思想,似乎这一主张是不证自明且无需进一步论证的。今年,两部重要的著作——其中一部的作者为Franklin E.Zimring,[8]另一部的作者为James Q.Whitman[9]——以或多或少明确的方式阐发了同样的论题,尽管二者对于正好是什么标示着美国文化的“例外性”以及这一文化如何导致死刑这两个问题有不同观点。[10]

  援引“美国例外主义”这一思想,将之作为理解美国保留死刑这一现象的途径,意味着并不只是说美国是“孤家寡人”。“例外主义”这一社会学语言暗示着美国当前对死刑的运用决非惩罚政策的一个短暂的阶段,相反,它牢牢地植根于一种社会一文化基础以及一套确定不移的制度和价值观之上——它们构成了美国的基础并决定着其诸多历史抉择。而且,事实上,Zimring和Whitman都非常重视这种“植根性”,认为死刑并非一种可能会被法案所终止的司法制裁措施,而是一种文化的秉性——直到美国以某种更为根本的方式发生变革之前,它将持续存在(Zimring 2003:127;Whitman 2003:207)。

  这种美国例外主义的思想最初是由托克维尔(Tocqueville)在19世纪30年代提出的,但是赋予其现代意义的是诸如Sombart、Hartz和Lipset这样的社会学家,他们用它来解释美国“自由主义传统”的力量和工人阶级之激进主义的弱点。[11]通过援引美国的“组织原理”,特别是其被视为“例外”且在性质上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这一理论现在被用来解释当代美国与众不同的特征。

  什么是美国的“例外”特征?Lipset和Marks(2000:16)将之描述为:

  其水平相对较高的社会平等主义、经济生产力和社会流动性、以及宗教的力量、中央政府的软弱、在较早的时机选择了选举式民主、民族和种族的多样性以及没有封建残余,特别是没有一成不变的社会阶层。

  据说,这些特征已经产生了一个独特且持久的价值体系——“美国信条”(American Creed),它着重强调“自由、平等主义、个人主义、民粹主义以及自由放任(laissez—faire)”。[12]Ldpset声称,“美国人的个人主义、崇尚精英和反对中央集权,仍然远甚于世界上其他民族”,而且,他们对宗教的笃信亦远甚于其他西方国家的公民,因为“有民意测验表明,在新教徒中,美国人最勤于做礼拜;在基督徒中,美国人则是最坚定的原教旨主义者”(Lipset 1996:61)。

  当下援引这一思想的法律学术——Steiker、Poveda、Zimring、Whitman等人的研究——的言下之意是,在美国的文化和制度与死刑之间存在着某种根本的关联。死刑在美国而不是在任何其他地方持续存在,其原因在于,在某种深层的、持续的社会一文化意义上,美国是与众不同的。

  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策略的吸引力。对于激进分子和文化批判者来说,援引美国例外主义是颇具诱惑性的,因为它将对死刑的批判扩展为对整个美国文化的批判。它也具有智识上的吸引力,因为它似乎提供了一种深层的解释——这种解释将死刑从平凡的惩罚政策的世界中分离出来,并将之与构成美国品格的诸多持久的社会特性联系在一起。[13]最后,一种用文化信念的形式表达出来的解释,对于解释一种日益依赖于表达性(expressive)而非工具性(instrumental)原理的实践而言,或许是适当的。

  依我之见,“美国例外主义”理论——特别是Zimring和Whitman所阐发的该理论的诸多文化主义者的版本——是一种在深层性和确定性方面有所失当的、用以理解美国与其他国家在惩罚政策上之差异的途径——事实上,这一差异的出现远比这些文献所主张的要晚近得多、偶然得多。尽管其具有诸多修辞上的吸引力,这种认为死刑乃美国文化例外主义之产物的观点仍然误解了事情的真相。谬误并不在于其对于死刑这一实践的诸多文化支持力的辨识——这些支持力显然是相关的。事实上,死刑在很大程度上是当今的一种表达性措施,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出于为情感所左右(emothionally—charged)的政治考量而非诸如威慑性犯罪控制这样更为工具性的考虑。谬误并不在于求助于文化,而在于援引了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被主观臆断为美国方式(the American way)的亘古不变的组成部分——并且毫无根据地假定这种潜在的文化以某种方式体现在制定法和司法判决之中。通过援引诸多深层且相对永恒的解释,这些作者将死刑同产生它的特定历史和政治事件割裂开来。

  作为一种理论,这种路径将注意力指向了错误的历史时期和错误的历史过程。正如我将努力表明的那样,当代美国的死刑及其“独特性”乃是最近数十年而非最近数世纪的产物。作为一种对死刑之存在状况的解释,前述理论过于重视了被主观臆断为永恒的文化价值观,而忽视了文化内涵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并以不可预知之方式与诸多政治体系和法律决定产生互动的方式。

  如果美国例外主义的文献对于惩罚社会学有任何价值的话,那么这种价值在于其对美国文化的解释,而不在于其对美国独特的政府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辨识——这些制度影响着构成死刑之晚近历史的挑战、抵抗和改革的过程。正如将会变得显而易见的那样,“美国例外主义”的思想汇聚了众多彼此各异的元素——这个国家的历史基础及其在形成时期的斗争、政府结构与制度、社会人口统计与地理状况、文化价值观与传统等。这些元素中的每一个都具有一个特定的历史性和一个相当易变的持续性影响。尽管某些特征——诸如《宪法》和美国政体的联邦制结构——继续影响着当今的行动和事件,然而,假设所有这些因素具有同样的持久性却是毫无理由的。

  美国例外主义是一种用以解释美国这一具有历史意义、持久稳固且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之政体的某些特征的理论——在这种政体之下,存在强大的自由主义,没有社会主义党派和强大的劳工运动,而且未能创造一个团结一致的福利国家。在20年或30年期间,当其他国家已经废除死刑的时候,美国却仍然保留着这种一度传统(once—conventional)且几近普遍(near—universal)的刑事惩罚措施,这决非一个具有如此重要性和影响力的社会现象。

  毫无疑问,死刑的持续存在是对美国自由主义者的蔑视,是一个国际人权方面的丑闻,是对从良知上反对处死罪犯的人们的道德凌辱。但是,我们不应把道德上的显著性与社会学上的重要性混为一谈。惩罚的社会学解释需要避免错位的深层和文化决定论的孪生谬误。至少就死刑而言,将这种实践的持续存在解释为一系列政治决定和法律决定的偶然(而且或许是暂时的)结果,似乎更加令人信服。这些决定是由诸多结构性制约因素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讨论的诸多结构是政治的和法律的,而且与任何美国特有的价值体系或独特的潜在文化都没有关系。

  让我现在转向Franklin E.Zimring的《美国死刑的悖论》(Contradictions of American Capital Punishment)和James Q.Whitman的《残酷的司法:刑事惩罚及美国与欧洲之间日益扩大的分歧》(Harsh Justice:Criminal Punishment and the Widening Divide Between America and Europe)。为了解释在美国死刑持续存在这一现象,追问“美国历史和文化的何种元素创造了与死刑之间的亲和力”,他所给出的答案追溯到19世纪并指向一种集中于南部各州的、“强有力的私人复仇价值观(vigilante values)的传统”:它是一种以前体现为私刑而现在导致国家处死罪犯的文化潮流。Zimring并未明确地援引“美国例外主义”。他更喜欢运用诸如“美国的特殊性”(页126)或者美国的“独特性”(页128)这样的术语并谈论“美国文化中的独有特征”(页48)。但是,他的分析却不折不扣地处于美国例外主义传统之中。他的解释策略是将美国与宽泛界定的“欧洲”相对比,由此发现美国偏离了20世纪废除死刑的历史规范,然后通过援引长期存在并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来解释这一异常现象。Zimring的“私人复仇主义文化”(culture of vigilantism)的观念的确相当有原创性(而且,我将表明它是错误的),但是,这一观念借鉴了诸如美国民粹主义、地方共和主义以及反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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