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屈志强
法律教育网
案情:
2005年6月,某市区邮政储蓄所营业员卜某,在为储户万某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时,记下了万某的存折账号及身份证内容。随后,卜某运用自己掌握的该所综合业务柜密码进入储户电脑系统,获知万某储蓄账户内尚有存款余额人民币3万余元,以为储户万某已忘记该笔存款,遂产生非法占有之意。于是,卜某编造谎言骗取其亲戚徐某熚拿ぃ牶筒纺衬车男湃危借用徐某的照片伪造了万某的身份证,让卜某某代填挂失单,并授意徐某到该储蓄所办理挂失及取款事宜。不知实情的徐某按卜某之意以万某的身份到该所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7日后取出了万某的储蓄存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0334.25余元交给卜某。
分歧意见:
对本案被告人卜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卜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理由是卜某作为区邮政局的邮政储蓄所营业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为储户查询存款的职务便利,获取储户账户存款重要信息,骗取本邮政储蓄所依法保管的储蓄存款熜灾饰公款牐其主、客观方面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认定卜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本案涉及的贪污罪与诈骗罪定性之争都是故意犯罪,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客观行为特征上却有本质区别。贪污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所有权。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