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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国际人权保护的四项措施律毕业

2017-12-29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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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人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价值,不是简单地停留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更重要的是,人权实现需要一个切实可靠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保障机制。在国际上,人权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和机制加以保障:

一是通过立法来建立各项人权保障制度是各国实现人权的最重要的国内法措施。人权实现首先是依靠各国立法手段实现的,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是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把需要加以保障的各种形式和各种层次的人权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将人权要求上升到人权规范,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通过宪法和法律等国内法措施来保障人权的实现也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的公约义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是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因此,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人权的实现是人权保障机制中最重要的步骤。

二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实现人权的有效法律救济是大多数国家在人权保障中采取的最有效的手段。在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中,基于诉权产生的司法审判程序是保障人权实现的最有效的机制。许多国家都将司法审判程序作为本国国内法上保障人权的最终和最有效的环节,特别是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以审判人权案件为任务的宪法法院和宪法审判程序。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3号一般性意见第5项具体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除了立法之外,可被认为是适当的措施还包括,为根据国家法律制度属于司法范围的权利提供司法补救办法。例如,委员会注意到,不受歧视地享有公认的人权往往可以通过司法或其他有效补救办法得到适当的促进。

三是依靠各种从事人权保障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帮助来提高政府在实现人权保障中的能力。早在美国旧金山起草《联合国宪章》的时候,就有几个非政府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作为对非政府组织在保障和促进人权中的作用的肯定,《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一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确保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本理事会职权范围之内的事件。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也在1968年5月23日以1296号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关于非政府组织具有三种咨询地位的决议。目前,非政府组织广泛地活跃在区域性和联合国的人权机构中,帮助有关的国际人权机构来审查缔约国提交的履行公约的报告。有些非政府组织还代表受害人向国际人权机构提交人权受到侵犯的指控。如美洲人权委员会在一份决议中指控美国允许处死未成年人,因此侵犯了生存权,这就起源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国际人权法组织所提交的一份指控书。目前活跃在国际人权领域的比较有名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人权联盟和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等全球性的人权非政府组织以及如安第斯法学家委员会、赫尔辛基观察、拉美华盛顿办事处等区域性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当然,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协助国际人权机构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同时,有时也对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作过多的不实的评价,对其作用存在着褒贬不一的评论。

四是建立完善的人权教育体系来推动人权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正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种趋势。联合国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开始,就非常重视在全球范围内来普及宣言所强调的人权保护精神。根据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的建议,联合国宣布自1995年1月1日起10年为“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在联合国第51届会议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上,联合国及人权委员会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机构和项目、国际和地区组织、国家机构、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的其他行为者包括传媒在人权宣传和人权的普及教育方面进行充分有效地合作,以此促进人权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目前,世界上有许多以人权教育为宗旨的人权研究机构,如北欧国家的人权研究所、爱尔兰人权研究中心、法国的人权教育学院等等,这些人权研究和教育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与各国研究和教育机构合作,积极从事国际人权的教育事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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