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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
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
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
操作性.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
入。
关键词: 行贿 受贿 不正当利益 立法完善
作者简介: 焦守林, 男, 汉族, 1983年3月15日出生, 山东济南人 ,中国地质大
学政法学院, 通讯地址:中国地质大学102021信箱 (430074)
英文摘要:
Increasing the penalization of bribery
and the perfect of legislation
Jiao-Shoulin
(College of Publics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430074)
Abstract: Briber crime which was recognized as a big source of corruption
Infringed upon the Incorruption of the officer-hold of our country seriously,
Therefore , Not only the accept-bribes ,but also the bribery should be
penalized, but in our country’s judicatory, compared to the penalization of
bribees, we hardly penalize the bribers. I think there are two reasons, First,
our criminal take the strategy of belittling bribing and making much of
accept-bribes. Second, the structure of bribery is not reasonable, and the
390th item of our criminal is too illegible, It is lack of the quality of
operation. This essay intend to do some investigation on this problem, with
the hope of “throw the brick lead the jad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nvestigation to deeper .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
焦守林
(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武汉 430074 )
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
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
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
操作性.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
入。
关键词: 行贿 受贿 不正当利益 立法完善
贿赂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正被社会所认识和重视,言及贿赂犯罪,主要是指行贿罪
和受贿罪,就二者而言,往往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从这一点上来讲,可以说行贿行为是受
贿罪产生的原始根源[1]。在刑法理论上,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象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
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2]。在实践中,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引发受贿犯罪
的温床,因此,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犯罪[3]。然而从刑法条文所体现
的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惩罚力度来看反而出现对受贿的打击强于对行贿的打击的不合理现
象。我们认为这一策略没有治住贿赂罪之根,因此建议,除了对少数被索贿而行贿免于处
罚外,在严惩受贿罪的同时,更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惩处力度,对主动行贿的应当与受贿“
同坐”。只有行贿受贿并举,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贿赂犯罪。
一,重受贿轻行贿的社会现象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 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性
把贿赂作为犯罪处罚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汉书·刑法志》即有“当斩右止,及杀人先
自告,及更坐受赇枉法……皆弃市”[7]的规定,在当时,“受赇枉法”要在闹市被被处
死,可见,古代社会对贿赂罪是严刑禁止的。其实,在古代,贿赂原本是两个字,都是指
财物和赠送财物的意思,如指财物:“以而车来,以我贿迁。”(《诗经-卫风-氓》)“
齐侯伐卫,站,败为师,数之以王命,取贿而还”(《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如指赠
送财物,“献子聘于周,王以为有礼,厚贿之。”(《左传-宣公九年》) 由此而引申
三 ,行贿罪之立法完善
从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之所以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状从根本上来说,是我国现行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 取消不正当利益,杜绝合法行贿之门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始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
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把“谋取不正当利益”作
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法律上的这种限定明显存在不足,
首先,从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来讲,其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14].因而无论
行贿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如行为
人为谋取业务发展而购买原材料而行贿的情形中,虽然行为人谋取的利益并无不正当,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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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刑法》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思考
我认为此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来讲有两点缺陷 :
首先,没有死刑的规定 我认为对于行贿罪的规定可以判处死刑。众所周知,犯罪最基本
的特征就是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因此,我们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危害性如何,而从前面我们分析行贿罪的社会危
害性来看,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受贿罪小,并且在某些方面还大有过之之势。刑法对受贿
罪的刑事责任规定有死刑,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受贿罪也完全可以规定死刑。
其次,《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
本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可见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作了
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却没有规定行
贿罪的犯罪数额,并且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行贿罪的情节作明确规定。因而不能不说是一大
立法缺陷。
综上,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借鉴受贿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为:“(一)个人行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行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行贿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
,可以减轻处罚。对多次行贿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四)个人行贿数额不满5000
元的,情节较重的, 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有其所在单位给予行
政处分。” 这样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便具有操作性。
另外建议同时在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中同时规定自首、立功情节,而不是只在行贿罪刑事
责任中规定,让受贿人也可以揭发受贿人而减轻处罚。可在行贿罪刑事责任中同时规定:
“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受贿行为的,或说出行贿人的,可以减轻处罚。”而不是像
现行刑法那样只规定行贿人说出受贿人给予减轻处罚。这样的话就攻破了行贿受贿之间的
攻守联盟。
四,结束语
对行贿罪的打击防范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以上所言只是一个思路。要完成这一工程还
有许多工作要做。这里尤其要指出的就是我们的舆论导向作用,一些部门和群众之所以对
行贿犯罪认识不足,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泰然处之,与一些新闻媒体片面的报道有
很大关系。人们经常这样一些报道:某某拒收数万元,这类报道乍一看是正面材料,但稍
一推敲就会发现,对行贿人是怎样处理的呢?难道这样行贿人就没有罪了吗?因此具有舆
论导向作用的新闻媒体一定要把握住宣传报道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宣传我们的干部
廉性的同时,更要告诉群众什么是行贿犯罪以及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的党和国家对行贿
犯罪严厉的否定态度,同时报道一些典型的行贿案件,以此来教育,鼓舞群众,震慑和遏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制行贿犯罪。由于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因此只有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才能从根
本上消除行贿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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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经团络绎不绝,聚焦我国绝无仅有的行贿黑名单.[EB].http://finance.tom.com/1001/
1002/200395-21233.html 2003/09/05,13:20.
[5][13] 上海通报近年行贿案查处情况:
行贿周期长范围大。[EB]http://finance.qianlong.com/26/2003/10/14/206@1642539.ht
m, 2003-10-14 09: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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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杨春冼,杨敦先,中国刑法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131-132页
[11][12] 刘大生,试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反腐战略[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2001年1月,第17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