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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之一。它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买卖双方提供利益保障和融资便利,从而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使国际贸易变得更加安全和快捷。中国作为对外贸易的大国,一方面,曾因对信用证制度本身及其适用的惯例理解不够,因而成为信用证欺诈的极大受害者;另一方面,曾因司法机关随意止付信用证款而使中国的银行信誉受损中国企业因信用证欺诈而受到巨大损失。善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成为中国银行和外贸企业的必修课。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4-0198-02
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向受益人做出的付款承诺,是一项自足文件,该承诺是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由开证行做出,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对其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失去了付款能力甚至破产倒闭,开证行均不能以此作为拒付的抗辩理由,而是仍须履行付款义务。
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就是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实施的欺诈。从欺诈主体的角度分,可将欺诈类型归纳为受益人自谋欺诈、受益人与承运人共谋欺诈、开证申请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欺诈四种类型[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