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与法律的公平(1)(2)
2018-01-07 02:18
导读:从法律的规定到司法过程,可以清晰地提示我们,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这个特殊 群体的处罚适用特别规定。那么,我国法律为何要作出这种特别规定
从法律的规定到司法过程,可以清晰地提示我们,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这个特殊 群体的处罚适用特别规定。那么,我国法律为何要作出这种特别规定呢?
首先,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构 成犯罪的特殊主体。与成年人相比较,其社会生活较单纯,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与成年人犯 罪的主动性相比,具有明显的被动性;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认识 相对单纯,偶发性犯罪的比例较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有限, 判断是非的能力有限,其犯罪行为是在融入社会、认知社会的过程中发生的,明显不同于成 年人社会化过程完成后的犯罪。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轻处罚,更多体现的是从未成年 人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出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时也体现出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特别 人文关怀。
其次,体现出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法律适用于现实,裁决具体案件,其价值主要表 现为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解决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平衡社会关系,使社会趋于稳定与 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价值应当服务于社会价值。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 更多考虑的是社会价值,即表面上看来是对未成年人的网开一面,降低其法律责任的程度, 实质上主要考虑的还是社会意义。减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既 有利于当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会的根本利益。
再次,体现出社会现实稳定与长远和谐的一致。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是国家所致力追求 的,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从全 国范围考察,不是几个人,而是一批人。一方面,对这批人教育改造得好,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现 实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反之,不注意其教育改造,不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使 他们自暴自弃,为所欲为,一旦重新进入社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社会的稳定与和 谐将受到极大的破坏,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从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成本 来看,将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这些人继续危害社会所带来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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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体现出法律处罚与社会责任的结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本人的不可推卸 的责任,但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辨别力降低,行为盲动,偶发犯罪 的情况,同样不能忽视,社会责任不能忽略。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过程,分析具体发生的案 例可以发现,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失去监控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父母 离异, 学校管理不力,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不到位等。既然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 责任,就不应简单地处罚了事,应当承担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责任。
二、 法律的特别规定是否公平
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将此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轻罚的规定相比较,有人认为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自 相矛盾,出现了法律表述的逻辑错误,这种冲突和相悖,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未成 年人是不是人?当然是人。既然是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应该轻罚。否则,就是 不平等、不公平。从司法实践的层面看,也出现了争议。最近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位16岁 的少年强奸幼女并将被害人残忍杀害。其手段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不言而喻。然而,法院 的判决并未如人们预期的那样,不仅未判死刑,也未判无期徒刑。之所以如此轻判,就因为 被告是未成年人,适用了轻罚的规定。有人大为感慨,认为法律太不公平,甚至认为这将纵容 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认识和理解这样的问题?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治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不仅法治国家,古今中外,从 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就随之产生,只不过在专制 、特权的国家,这只是一种形式、口号而已,只是统治者欺骗和愚弄民众的冠冕堂皇的说辞 而已,对广大民众而言,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到 了现代社会,只有那些实行法治的国家,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制度和社会 运行机制的保障,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 备适用的社会条件。而我国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 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 地适用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运用此项刑法原则,要 求在定罪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此罪与彼罪的选择上有所不同;要 求在量刑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重判与轻判上有所不同;要求在刑 罚的执行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待遇上有所不同。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赵兴宏 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