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与趋势(1)(3)
2015-06-15 01:06
导读:(1)新《合同法》 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 1 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
(1)新《合同法》
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
1 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2 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 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人大常委会
2000年3月5日,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议案,成为此次会议产生的第一号议案。这份议案指出,全球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更快捷、准确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国全面开展。目前亟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应的法律环境,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付款系统的法律规范。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杨坚争
电子商务与交易成本
全球经济复苏 风险仍然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