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先验自由;调节性原则;构成性原(2)
2013-05-15 21:20
导读:三、“调节性原则”和“构成性原则”的区分使因果律向自由的回溯成为可能 象先验自由这样的概念被康德称为宇宙论理念,即它不在经验之中,不能为
三、“调节性原则”和“构成性原则”的区分使因果律向自由的回溯成为可能
象先验自由这样的概念被康德称为宇宙论理念,即它不在经验之中,不能为知性所认识,它只是作为现象的绝对总体和条件系列的绝对五条件者被我们所思想,“自由作为理念是超验的,创始的绝对始发性,不依照自然因果规律,是一个非现象的先验的原因,自身具有绝对的规定性,自身规定自己,在自己之外没有规定自己的原因。正是这种先在之因来规定经验系列总体的行为。”就是说自由这一理念对世界也同样具有原理的意义,但不象知性原理那样来自对物理性世界的认识。它也不是构造性原理。即理性的目的不是在现象界构造出绝对的客体,现象界只能是现象界,它在其时空的维度上伸展而永远不可能达到绝对。如果在现象界构造绝对客体也只能是把现象混同于物自体,现象界是给不出世界的绝对界限和绝对的无条件者的。所以象自由这样的宇宙论理念只能当作调节性原则,它只是显示出经验世界和条件系列的相对性,理性要引导知性不断地突破限制向无限回溯。“所以这条理性的原理真正说来只是一条规则,它在给予的诸现象的条件序列中要求一个永远也不允许停留于某个绝对五条件者之上的回溯”。作为理性原理“它不可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客体,而是告诉我们,为了达到客体的完备概念,必须怎样进行经验性的回溯。这条原理实际是对理性的存在理由的阐述。人作为一个存在者不仅仅满足于认识有限的现象世界,人类理性有一种打破有限的本性。正是在理性的引导下,人不断地超越有限趋向无限、超越相对追求绝对、超越限制追求自由。这一原理同样使自由作为一切条件系列所要无限趋向的目标凸现出来,现象世界中只有自然因果律,而自由就是一切自然因果系列回溯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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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体的两种品格的区分
和把作为客体的“世界”概念分为两个层次一样,康德在讨论人类行为的原因时,认为人具有两种品格,即经验性的品格和理知性的品格。他说:“每一个起作用的原因都必然有一种品格,即它的原因性的一条法则,舍此它就根本不会是什么原因了。于是,我们就会在一个感官世界的主体身上,首先,拥有一种经验性的品格,借此它的行动作为现象就会与其它现象按照固定的自然规律而彻头彻尾地处于关联之中,并有可能从作为其条件的其它现象中被推导出来,从而与这些现象结合着而构成自然秩序的一个惟一序列的各项了。其次,我们将必须还容许它有一种理知的品格,借此这个主体虽然是那些作为现象的行动的原因,但这种品格本身并不从属于任何感性的条件,并且本身不是现象”。有一种特殊的存在者即主体:它和其它现象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行为的原因性既从属于自然规律,又不仅从属于该规律。这就在于该主体一身而具双重品格。经验性的品格是其行为发生之必然性根据,理知性的品格是构成该行为自由因的根据。康德说:“我们把那种在一个感官对象上本身不是现象的东西称之为理知的。”一个感官对象上本身又不是对象的也即处于时间、处于经验之外的东西,我们可以称它为理知的,也可以称它为自由。称它为理知的,是为了和主体身上现象性的存在区分开来;称它为自由,是为了强调理知性的品格的无条件性,以便和作为现象存在而受自然因果律支配的主体的有条件的一面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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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存在者当中,人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者,它具有双重性格。相应地也就获得了感性和理知的双重存在身份。康德说“如果在感官世界中必须被看作现象的东西本身自在地也有某种能力,这种能力并非任何感性直观的对象,但它凭借这种能力却可以是诸现象的原因。那么我们就可以从两方面来看这个存在者的原因性,既按照其行动而把它看作理知的,即看作自在之物本身的原因性,又按照这行动的结果而把它看作感性的,即看作感官世界中的一个现象的原因性。”人既是感性的存在,另一方面,它的身上有一种“在一个感官对象身上而本身不是现象的东西”,这种东西就是“理知”的东西。人这种主体凭借这种理知的东西同时也就具备了一种能力,即成为某现象发生的原因而本身又不成为感性直观对象的能力。正是具备了这种能力的存在者,才从属于两种因果性。因为具有这种能力,它能自发地发动自己的行动,能主动地使一种状态发生。当主体的行动被纯粹视为一种现象之物时,它就处于和其它现象物的相互关联之中,因而该行动就从属于自然因果关系,主体的行动随后就是由其它的现象决定了的。但主体还有理知性的品格,它具有摆脱自然因果序列而独立发动行动的能力,它是自由的,它自己就是行动的原因。于是,主体的同一个行动具有了双重的性质,既是一个自由的行动,又是一个必然的行动。这说明一个行动既可以看作必然如此发生,也可以看作未必如此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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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为了说明主体行动的自由自决还强调了一点:行动的发生只针对现象界而言,对于不在现象界出现的主体的理知性身份而言是不存在行动的发生与不发生这一问题的。“在这主体中不会有任何行动产生或消灭,因而它也不会服从一切时间规定的、一切变化之物的法则:这一切发生的事情都将会在(先前状态的)诸现象中找到自己的原因。”即我们仅仅是把主体的理知性品格当作行动的最终发动因而已,而主体的理知性方面本身没有任何事情发生,因为对于它我们见不到任何需要借助时间才能进行规定的变化。因而见不到与现象的任何联系。它只是“自行开始了它在感官世界中的结果,而不是这个行动在它里面开始了自身”。
以上讨论的是两种品格和两种因果性的关系。然而两种品格本身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康德有两点说明:第一,“经验性的品格又是在理知的品格中(以思维的方式)被规定的。”就是说对于存在者的某一行动来说,从人作为现象物而言其行动是按因果律由经验性品格决定的,而经验性品格对行为的决定又是由理知的品格决定的。但理知的品格给出的决定不是惟一的,它赋予经验性品格在诸多的可能性中给出产生某一特定行动的决定,这种决定表现在现象界就是具体的行为及其后果。第二,理知的品格对经验性品格的规定作用表现在“理性是人在其中得以显现出来的一切任意行动的持存性条件。这些行动中的每一个还在它发生之前就已经在人的经验性的品格中预先被规定了”。即现象中的经验性品格对具体行为的决定作用最终都可以找到其终极原因:自由,理性的自由。自由作为这一绝对条件是“持存性”的,不是时有时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