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新启蒙理性意识哲学范式现代性主(3)
2013-06-25 01:07
导读:哈贝马斯认为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可以摆脱意识哲学范式,是一种从深层拒斥“对象化逻辑”的思维范式。交往行为理论祛除了一种俗命所具有的难以揣度的
哈贝马斯认为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可以摆脱意识哲学范式,是一种从深层拒斥“对象化逻辑”的思维范式。交往行为理论祛除了一种俗命所具有的难以揣度的因果性,这种俗命由于具有一种无情的内在性而同存在的天命区别了开来。不同于存在事件或权力事件的“不可预测性”,遭到损害的交往生活关系所具有的伪自然动力保留着自我负责的天命的某种性质,当然,这里说的是一种主体问性意义上的“责任”,也就是说,交往行为者不管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如何,都必然要卷入一种集体责任,从而不自觉地造成了后果。交往行为理论包含着3个层面的含义:第一,认识主体与事件或事实的世界的关系;第二,在一个行为社会世界中,处于互动中的实践主体与其他主体性的关系;第三,一个成熟而痛苦的主体(费尔巴哈意义上的)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自身的主体性、他者的主体性的关系。哈贝马斯对自己的交往理性、主体问性很自信,他说:“我所提出的交往理性概念超越了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它应当能够摆脱自我关涉的理性批判的悖论和平庸。”在交往过程中,语言所建立起来的共识取决于交往参与者对待可以批判的有效性要求所持的肯定或否定立场。有了语言建立起来的共识,时空才能形成广泛的互动”。
这种共识的有效性标准是主体间的真诚性,而真诚性的东西是情感的东西,是“非理性”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哈贝马斯的理性是开放的理性,只有让理性自身让我们看出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恋权力,把周围的一切都作为征服的对象,仅仅具有表面上的普遍性,坚持的是自我捍卫和特殊的自我膨胀,理性的他者自身才可以被设想为一种能动的力量,它奠定了存在的基础,既充满活力,又识别不透,不再被理性的火花所照亮。只有当理性自身所产生出来的仅仅是赤裸裸的权利时,这种自我毁灭的动力才会发生作用。其实,理性本身是想把它所产生出来的权力作为一种达到更好认识的非强制的强制力量。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性”充分地发挥了启蒙理性的潜能,弥合了现代性的分裂,重建了统一性的规范,“如果以这种共识为基础,那么关于规范问题的合理论证就必定是可能的”。商谈共识在后现代的反理性、反启蒙的高呼声中坚守了启蒙理性与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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