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个意指一套共同的思想体系主宰了一个时代(6)
2013-06-29 01:28
导读:休谟从来没有认为政府不应当承担一些肯定性的任务。就像后来的亚当·斯密一样,休谟知道,正是由于人们赋予了政府以某些自由裁量权,“桥梁才得到
休谟从来没有认为政府不应当承担一些肯定性的任务。就像后来的亚当·斯密一样,休谟知道,正是由于人们赋予了政府以某些自由裁量权,“桥梁才得到、海港才得到开辟、城墙才得到修筑、运河才得到挖掘、舰队才得到装备、军队才得到训练;所有这些事情都是在政府的关注下展开的;尽管这种政府也是由那些受制于人类所有弱点的人所组成的,但是它却凭借着想像力最为精致且最为巧妙的一种发明,而成了一种在某种意义上能够不受所有这些弱点影响的制度性安排。”[57]这项发明就是:政府在践履这些以肯定性的目的和权宜之策为旨归的任务的时候,政府不得享有强制性的权力,而且还必须遵守那些一般且不变的规则;当然,这些规则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创建一种整体秩序所必需的否定性条件——和平、自由和正义──来达致这种整体秩序。
注 释:
[1]S.S.Wolin,‘Hume and Conservatism’,獳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玐LVIII,I954,p.1001.
[2]约翰·洛克(John Locke)似乎早就明确意识到了“理性”(reason)这个术语所发生的这种变化。在其晚近发表的《论自然法》(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ed.W.von Leyden,Oxford,I954,p.III)一书中,他指出,“我认为,所谓理性,在这里肯定不是意指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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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思想之链和推论证明的理解能力,而是意指某些产生了各种美德以及确当形成规范所必需的任何条件的明确的行动原则。”
[3]参见C.Nishiyama,玊he Theory of Self-Love: An Essay on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Especially of Economic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Bernard Mandeville,玌niversity of Chicago, Ph.D.Thesis(Mimeographed),Chicago,I960.
[4]The Letters of David Hume,玡d.by J.Y.T.Greig,London,I932,Vol.II,p.444.
[5]我最初注意到休谟著作中的这些内容,得感谢Arnold Plant教授在多年以前给我的指点;他对休谟财产权理论做出了重大的发展,我们真切地希望他在这个方面的论著能够早日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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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E.M.Mossner,獿ife of David Hume,獿ondon,I954,p.311.有关休谟与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之间的关系,读者可以参见Eugene Miller所做的研究:‘David Hume: Whig or Tory?’,玁ew Individualist Review,I/4,Chicago,I962.
[7]Thomas Carlyle,‘Boswell\'s Life of Johnson’.
[8]Friedrich Meinecke,獶ie Entstehung des Historismus,獻938,Vol.I,p.234.
[9]Douglas Adair,‘That politics may be reduced to a science. David Hume, James Madison and the Federalist’,獺untington Library Quarterly,玐X,I957.
[10]H.B.Acton,‘Prejudice’,玆evue Internationale de Philosophie,玐XI,I952.
[11]II,p.235.
[12]C.Bay,玊he Structure of Freedom,玈tanford University Press,I958,p.33.
[13]II,p.245.
[14]II,p.235.
[15]II,p.296.
[16]II,pp.258-73.就此而言,休谟还得益于格劳修斯(H.Grotius);关于这个事实,请注意休谟本人所做的陈述,IV,p.275.
[17]II,p.259.
[18]II,p.261.
[19]II,p.266.
[20]II,pp.266-7.
[21]II,p.267.
[22]IV,p.I80.
[23]Ⅱ,pp.267-8.原文整个段落都是斜体字。
[24]参见Ⅱ,p.258:“虽说这些正义规则是人为的,但却不是任意专断的。当然,把这些正义规则称之为自然法,也无不当,只要‘自然的’一词所意指的是任何一种物类所共有的东西,甚或只要我们把这个词严格限于意指某种与某个物类所不能分离的东西”。 [25]Ⅱ,p.293.
[26]Ⅱ,p.263.
[27]Ⅱ,p.318.
[28]Ⅱ,p,263,参见Ⅳ,p.275.
[29]Ⅱ,p.274.
[30]Ⅱ,p.306。
[31]参见Ⅱ,p.301:“在现实的小利益与维续秩序之间,人们往往倾向于选择前者;而我们知道,社会秩序的维续是极其依赖于人们对正义的遵守的。……你和我一样,都有舍远而图近的倾向。”另请参见Ⅱ,p.303:“这就是政府和社会的起源。人们无力根本救治自己或他人所具有的那种舍远图近的偏狭天性。他们无法改变自己的天性。他们所能做的就是改变他们的境况,并且使遵守正义成为某些特定的人的直接利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依此方式执行正义虽说是政府的主要优长,却不是它唯一的优长。……政府并不满足于在人们为了互利而缔结的协议当中保护他们,而且还常常要求他们订立这样的协议,并强使他们在同意促成某种目的的情况下去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人性中致使我们在行事的过程中发生致命错误的特性,也就是导使我们舍远图近的那种特性”。 [32]Ⅱ,pp.298-9.又请参见Ⅱ,p.318:“显而易见,如果人们在这个方面依据一种特定的利益(而不论是公益还是私利)来调整他们的行为,那么他们就会陷入无穷无尽的混乱之中,而且还会使整个政府治理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效力。每个人的私利都是不同的;再者,尽管公益本身永远是同一不变的,但是由于每个特定的人都对公益持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公益也就变成了重大纠纷的渊源。……如果我们为了追求同样的利益而将特定的财物分配给特定的人,那么我们就会使我们自己的目的落空,而且还会使那项规则所旨在防止的那种纠纷或纷乱情势不断地持续下去。因此,我们在行事的过程中必须以一般性规则为依凭,并依据一般性利益来调整我们自己的行为”。 [33]Ⅱ,p.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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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Ⅱ,p.283.
[35]Ⅱ,p.269.这段文字特别清楚地表明,休谟的功利主义乃是人们在今天称之为的那种“有限的”功利主义(a restricted utilitarianism),而不是“极端的”功利主义(an extreme utilitarianism)。参见.I.I.C.Smart,‘Extreme and Restricted Utilitarianism’,玃hilosophical Quarterly, Ⅵ,I956,and H.J.McCloskey,‘An Examination of Restricted Utilitarianism’,玃hilosophical Review,LXVI,I957.
[36]Ⅳ,p.273.
[37]Ⅳ,p.I87.
[38]Ⅱ,p.252.
[39]Konrad Huber,玀assnahmegesetz und Rechtsgesetz,獴erlin,I963,p.I33.
[40]Ⅲ,p.161.
[41]K.Huber,同上。
[42]Ⅲ,p.116.
[43]Ⅲ,p.96;又请参见《英国史》,V,p.110:“在君主宪政架构中,必须保有一种永恒的戒备之心以防范主权者,因此不得把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国民之人身自由或财产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主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