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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指出,一个先验范畴就是一组规则,通过这组规则把感觉材料组织成为经验知识。因果性、随机性和统计性这组范畴也对应于一组规则。因果性范畴说的是:凡事都有其原因,先因后果,因果共变。随机性范畴说的是:随机事件是存在的,它们的发生没有必然性,只有倾向性即概率。统计性范畴说的是:一个随机事件的倾向性即概率,在独立重复试验中表现为该事件出现的频率。
这里再次强调,随机性范畴和统计性范畴是先验的。首先,没有随机性就没有因果性,因为因果决定性是相对于随机性而言的:既然因果性是先验的,那么随机性也是先验的。因果性具有普遍性,它也会对随机性发生作用;人们会先验地追问,随机事件的倾向性将导致什么结果?答案是:其结果是该事件在独立重复试验中出现的频率。这个答案也是先验的:对于普通人,这是一种直觉;对于数学家,这是一条数学定理。
接下来对康德的因果性范畴作进一步的考察。关于归纳推理和因果关系的问题,康德谈道:
在我领会中单纯的前后相继,如果没有一种对先行的某东西的关系上确定这前后相继的规则,就不能使我有正当的理由来假定在对象里有任何前后相继。我所以使我的领会之主观的综合成为客观的,只是由于考虑到一条规则,按照这规则,那些出现在其前后相继里,即在它们发生时,是为先行的状态所确定的。只有根据这种预先假定,对于发生的东西(即对于作为发生的任何东西)的经验本身才是可能的。这种说法,似乎和我们向来关于我们的知识进程所讲的一切相矛盾。一般所同意的见解是:只有通过对屡屡以同样方式跟随前面的出现而起的那些所碰见的事件的知觉和比较,我们才能发现某些事件总是据以随在某些特定出现之后的规则,而且这就是使我们第一次构成原因这个概念的方法。可是,如果概念是这样形成的,它就会仅仅是经验性的,而它所提供出来的每一个发生的东西都有其原因的这种规则,就会像它们根据的经验一样,是不必然的了。由于这规则的普遍性与必然性没有验前的关系,而只是根据归纳,所以,这种所谓普遍性与必然性不过是假定的,并没有其真正的普遍有效性。(2000年,第234-235页)
从这里我们看到,康德也把休谟所说的基于前后相继的两类事件的恒常汇合的推理看作归纳,并同休谟一样认为由归纳得来的因果原则是缺乏普遍有效性的。康德的做法不是不承认归纳,而是越过归纳,直接赋予因果推理一种先验必然性,即把因果推理置于因果先验范畴或因果建构原则之下。这样,因果推理便有其普遍性或必然性了,因为人的因果范畴是先验必然的。
根据康德的这一论述,先验的因果范畴包括:“每一个发生的东西都有其原因”,“那些出现在其前后相继里,即在它们发生时,是为先行的状态所确定的”。我们在前面表述的因果范畴是:凡事都有其原因,先因后果,因果共变。相比之下,这两种表述基本上是对应的,只是后者的因果共变在康德那里表述为“为先行的状态所确定”;它们虽然在字面上不完全吻合,但其意思是一致的。
三、建构原则和范导原则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先验范畴分为三个层次:感性范畴为时间和空间,也叫做直观形式;知性范畴有四组,每组三个共十二个,其中包括因果性范畴;理性范畴包括物自体等。一个知性范畴实际上是一组规则,用以建构经验知识,因此叫做“建构原则”。理性范畴也是一组规则,但它们不是用来建构经验知识或知性对象的,而是用来引导知性范畴的应用,使之能够更加深入更加系统地应用于经验材料,从而使经验知识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展,故称之为“范导原则”⑤。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区分这两个原则时说:
理性的这条原理(范导原则——引注)只是一条规则,它规定在所予的出现的条件系列中的一种回溯,决不容许把它所达到的任何东西作为绝对无条件的东西来对待而结束这个回溯。因此这条原理并不是经验的可能性和关于感官对象的经验性知识的原理,因而就不是知性的原理;因为任何经验要符合所予的直观,都是包含在界限之内的。这条原理也不是理性的组织性原理(建构原则——引注),使我们能够把我们关于感性世界的概念扩张到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毋宁说它是经验最大可能的继续与扩张的原理,不容许把任何经验性的限度作为绝对有效。所以它是理性的一条原理,用来作为一条规则,设定我们在回溯中所应该做的是什么,而在一切回溯之先,并不预测如其本身那样的对象中的东西是什么。据此,我就称这条原理为‘理性的限定性原理’(理性的范导原则——引注),以区别于被认为实际上存在于对象中(即存在于出现中)条件系列的绝对总体的原理,因为这后一种原理是组织性的(建构性的——引注)宇宙论原理。我企图用这种区别来说明本来并没有这种组织性原理(理性的建构原则——引注),并以此来防止通过一种先验的暗中转换意义而必然发生的事情,即把客观实在性归之于只能作为规则用的一个理念。(2000年,第477-478页)
康德在这里强调,理性的范导原则不是建构原则,因为后者将建构“绝对总体”(如物自体),而实际上这种对象根本不可能被认识,从而对人们形成一种误导,去认识或宣称不可能被认识的对象。与此不同,范导原则只规定一种没有终结的回溯,而不规定某种实体作为这一回溯过程的终点。一方面,理性的范导原则引导认识冲破任何既定的经验界限,另一方面,它又从不宣称可以认识经验以外的对象。经验对象和经验知识是通过知性范畴即知性的建构原则来认识的,理性的范导原则只是为知性的建构原则的应用提供指导,使经验知识不断向纵深扩展。
四、作为范导原则的普遍因果律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因果性范畴的核心是普遍因果律即:对于任何事件,都存在一个先行(或后继)事件是它的原因(或结果)。通俗地讲:凡事都有其原因(或结果)。这里似乎出现一个矛盾:既然因果律具有普遍性,那么它就不能有反例,而随机性事件恰好是因果关系的反例。其实,密尔早已暗示,因果律永远不会有反例,因为它只是说任何事件存在原因,而并未说哪一个事件是它的原因,更没有说某个随机事件是它的原因。⑥在此,笔者进一步说,对于普遍因果律,随机事件也不例外;随机事件也必有其原因(或结果),只是现在人们还没能认识它或发现它。随机事件只是现象,因果关系才是本质。随机性和因果性分属两个层次,因而不构成矛盾。普遍因果律的作用,就是指导人们透过随机现象而发现因果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