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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Devitt与Dummett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理论(2)

2014-03-02 01:16
导读:第二,Devitt认为Dummett的关于隐喻论题的理由也并非是令人信服的。它们依赖于与数学哲学领域论争的类比。不过,这是一个错误的类比。数学哲学不认可

  第二,Devitt认为Dummett的关于隐喻论题的理由也并非是令人信服的。它们依赖于与数学哲学领域论争的类比。不过,这是一个错误的类比。数学哲学不认可数学实体的存在。有些哲学家否认存在任何这样的实体,在Devitt看来,这是否定他的关于外部世界的实在论之存在维度的数学类似物。然而,他认为只要承认数学实体的存在,那么数学哲学的论争就转变为他的关于独立自存之维度的类似物了。他进一步质疑,假设数字存在,它们居于何种状态?它们独立于我们而存在吗?数学家发现它们的特性和关系是像生态化学家发现病毒的结构那样吗?或者说数字是我们自己的创造物吗?难道说是我们建构了数字系统并因而发明了数字的特性,而不是发现了它们吗?这些是令人深感困惑的问题,假使数字是真实的并且独立于我们而存在,那么它们的本质就不能用自然主义的方式成功地描述,结果只能是柏拉图主义的:数字是真实的但不是物理的,更不是时空的。这样,它们的本质就变得极度神秘了。那么我们怎么能认识这些奇怪而又因果独立的客体呢?对此,布劳维尔(Brouwer)学派的直觉主义和构造主义数学家们制定了自己的方案。他们认为数学来源于先验的初始直觉,是人类心灵的创造性构造;数学的存在等于可构造,间接的纯存在证明是不可靠的;在可证和不可证之间还有中间可能,因之排中律不能成立;一个数学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它能够被证明。Devitt认为上述方案也不足以令人信服。他认为如果我们发明数学时用了与发明象棋游戏大致相同的方式,而在我们对世界的研究探索中数学居然如此有用而又的确必不可少,这简直是匪夷所思的。

  面对上述难题,Dummett主张,我们应该视关于实体的柏拉图主义或直觉主义论争为关于数学证明条件论争的隐喻性说法。如此,立刻就把直觉主义论争转变成关于数学命题的真值条件的问题了。Devitt认为Dummett的主张仅在数学论争中具有某些有效性,而对于常识实在论则不然。因为Dummett的主张在数学上的有效性,精确地说来自数学实体与为人通晓的物理实体之间的对比。与石头、树木和猫等物理实体相比较,数字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的奇怪的非时空特性、因果独立性和实验研究的无法问津性。也正因如此,数学论争似乎极具隐喻性。

  三、命题是否仅有实证论的真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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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ummett认为命题仅仅具有实证论的真值条件,此真值条件的内涵是:一个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某种情形是真实的。这种真值条件仅被有能力的讲话者所认知(know)。Dummett声称如果某些情形超越了那些命题在其中得以证实的情形,那么讲话者就无从认知(know)这些真值条件。因为,一个讲话者必须能够在表述行为中驾驭他的理解能力,而且他所能驾驭的只是将命题与证实该命题的条件相联系的能力。再简单不过地说就是,讲话者能够表明他可以辨别出某种情形,该情形对于证实命题所断定的内容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根据Dummett的阐述,可见他意在表述理解力必须是可证实的,并且真值条件因此也是可证实的。伴随着该表述又产生了这样一个主要问题,即它预设了有能力的讲话者必然熟知他的语言中语句的真值条件和意义,至少是含蓄地或不言自明地。

  Devitt认为Dummett的主张脱胎于笛卡尔的(Cartesian)假定。该假定的理论内容是:一个人的语言能力赋予了他把握意义真谛的优先权和在他的直觉判断中举例说明的优先权。这种直觉的知识不取决于对世界的经验研究,而且他获得其他的知识亦如此。对他而言,单纯地反省自己的心灵世界是能够做得到的。

  Devitt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反驳Dummett的主张。第一,Devitt认为Dummett在表述自己的见解时使用“know”这个隶属于陈词滥调的语词,因为这个词在平常的使用中过于松散和宽泛。他还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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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lph认识(knows)Don Bradman.

  Ralph知晓(knows)谁是Litte Caesar.

  Ralph懂得(knows)如何根据R规则进行加法运算。

  Ralph知道(knows)R是一条加法规则。


  这些例子明示了“know”这个语词在使用上的千差万别。

  第二,Devitt格外强调对认知方式(knowing-how)和认知内容(knowing-that)之差别的区分。认知方式与技术、能力、接受力等同属一族。尽管认知方式是能够被认知的,但却非必然是。相反,认知内容在本质上则是认知的,因为它需求信念并且从而需求思想的表述,它属于“描述性”(propositional)的知识。Devitt说我们可以从更广泛的领域考虑人类的技术。比如,我们知道如何游泳、骑车、接球、打字等等。这些行为被程序规则所控制,而我们掌握程序规则主要凭借的手段是学习。设想我们的认知方式、我们的能力需求任何这些具体化的规则得以表达,或者设想事实上这些规则的多数通常被有能力者所表达都是不合乎道理的(即使是最笨的鱼也会游泳)。甚至在某些“智力”课题中,道理亦然。Ralph可能懂得如何根据规则R进行加法运算,因为他知道R是一条加法运算规则并且能够运用它。如果这样,那么这条认知规则主要是认知内容意义上的。但是,Ralph很可能只是单纯地被R所主宰而并未对自己表达此规则,即在他那里,未经表达的规则R是心理上真实的。最后,考虑一下绝大多数认知技术、思考技术,从一个思想过渡到另一个思想的推理技术,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难以认知关于“思想规则”的任何东西。

  总之,Devitt强调对认知方式或如何知道(knowing-how)和认知内容或知道什么(knowing-that)的区分,旨在反对和质疑Dummett的预设——有能力的讲话者必然熟知他的语言中语句的真值条件和意义。其中语句的真值条件应该与knowing-how是同属的,因为真值条件是确定命题如何为真的;而语句的意义应该是与knowing-that同属的,因为意义是对命题所断定的内容的认识结果。但是,Dummett根本没有做类似于Devitt的层次区分,而且,Devitt认为Dummett的假定(一个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某种情形是真实的)是被陈词滥调[即讲话者熟知(know)语言]所支持的。之所以称为陈词滥调,如前所述,是因为对“know”这个语词的不规范使用使然。

  不过,对于Dummett的论证——命题仅仅具有实证论的真值条件,Devitt并未针锋相对地进行深入彻底地反驳,而是采取了躲避的态度,他说,Dummett的论述十分复杂,并且将不会与他的理论有何关联。

  四、如何看待实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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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毫无疑问,Dummett是赞同实证论的,Devitt是反对实证论的。正如前所述,Dummett的实证论同Devitt的整个语言观是相矛盾的,对此,从语词的角度也能获得清晰的认识。根据实证论,一个有能力的讲话者必须能够证实他使用的句子是真还是假,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能够识别他所使用语词的指称对象。例如,考虑“Reagan”这个名字。要证实包含“Reagan”这个名字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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