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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3)

2015-02-02 01:07
导读: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维护和谐秩序的价值取向使得古代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必须要注重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尤其是在轻罪案件中,司法官吏大多以调解结

    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维护“和谐”秩序的价值取向使得古代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必须要注重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尤其是在轻罪案件中,司法官吏大多以调解结案。对于调解者们来说,他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明断是非,而是“息事宁人”以防矛盾扩大,影响社会安定。“‘息事宁人’多半是混淆是非的‘和稀泥’。在极端情况下,案件事实完全被情理所掩盖,司法官吏根本不去关注案件事实,两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非的必要,甚至连提供证据的机会都没有。情况往往是,司法官吏在清楚了两造的宗法伦理关系后,接下来不是进行事实调查而是予以训斥或道德感化,直至两造“甘结”。

    这种特殊的司法形式在传统上是公认的,得到不断的阐释和实践。魏征说:“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代理学大师朱熹对此说得更明白些:“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店人在总结审判经验时也说:“凡关宗族亲谊必须问明是何称呼,系何服制。”
    司法的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尽管具有积极意义,但无疑削弱甚至是取代了证据在案件事实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司法官吏也不注重司法知识和技术的学习而一味强调伦理道德的修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证据知识和技术的生成与发展。
   三、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与传统证据文化
    哲学思维方式是致知论的重要内容,是文化结构的内核,是某一种特定文化的生命力所在,它对于文化的延续、传递具有“遗传基因”的功能。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陈陈相因和长久不衰与此关系甚大。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般认为,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是一种整体性思维,具有直觉性、意象性等特征。
    (一)直觉思维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直觉,有人将它视为理性的东西,也有人将它视为非理性的东西。但有一点是人们的共识:直觉是以经验为基础,以“体认”和“意会”作为把握对象世界的基本形式,它不具有清晰的、严格的逻辑形式,因而它是与逻辑思维相区别的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的思维形式。
    直觉思维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对中国传统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然,直觉思维也深刻地影响着传统证据文化的个性,使得传统证据文化具有经验性和非逻辑性的特征。

    1.传统证据文化的经验性
    在一种直觉思维方法模式下,无论是证据的获取还是证据的运用都是以感觉经验作为基础的。可以说,传统社会运用证据的知识是实践理性的。首先,从思想而言,大多数证据思想历时两千多年不变,一代代思想家总是从历史来论证自身的合理性,如果事先不告诉你一个具体的时代,你就不知道它是属于汉代还是清代。比如,“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等思想侵淫在中国古代各个时代司法官吏的头脑中;翻开一部《历代刑法志》,不仅关于刑讯的观点了无新意,而且支持观点的理由也完全是引经据典、老调重弹。
    其次,从技术而言,传统证据技术主要包括五声听讼技术、片言折狱技术、鞠情技术、刑讯技术和勘验鉴定技术等。这些技术虽然包含了一些科学的因素,但远不能说是科学技术,因为这些技术并不以严谨的形式逻辑和西方式的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为根据的,主要是司法官吏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型智慧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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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可以检验鉴定技术为例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证。在古代社会,司法官吏的检验鉴定技术多是来自于经验。有宋一代,勘验鉴定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创立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单就检验技术而言,《洗冤集录》中很多精辟的总结。诸如“辨周身骨脉”、“辨检滴亲法”、“辨检验骨伤法”、“辨殴死及伪造伤”“辨勒伤”、“辨踢伤”、“辨自残及被杀伤”、“辨受毒伤”、“辨火炙伤”、“辨受杖伤”、“辨闷死伤”、“辨虎咬伤”、“辨阴脱伤”等等。
    再次,从具体方法而言,在一个以经验传递为主要知识传播手段的社会,有经验的个体价值是相当巨大的,这种经验理性也赋予司法官吏以创造力。因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经验性的存在,经验所表达的是永远属于其自身知识系统的。传统社会的司法官吏凭借着自己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性智慧,不拘一格、灵活多样地获取、运用证据,使得具体的取证方法、运用证据的方法在古代社会呈现出多样性和奇特性的特征。譬如,鞠情之术,这仅是对一种相对于刑讯获取供词的方法的理论概括,以情断狱实际包含着复杂、丰富、多样。大而化之,“情讯法”主要包括察听五辞、情理感化或教化、反复洁问、钩距和诈橘等具体方法。细而言之,则有“引贼上钩”、“假借他物”、“利用动物”、“”模拟试验、“察言观色”、“拉家常”、“咬文嚼字”、“乔装查访”、“考验情感”、“心里分析”等等,不一而足。
    2.证据文化的非逻辑性
    中国传统哲学中有没有逻辑思维?如果有,与直觉思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这是一个至今仍在争论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哲学的直觉思维在本质上是排斥逻辑的或说是超逻辑的。因此,中国的传统思维是以直觉为主,以逻辑思维为辅。也有的学者的说法与此相反。晨阳教授认为,“中国传统哲学与西方哲学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它有无逻辑思维,而在于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关系处理上与对方采取了颇为不同的方式,如果说,西方哲学家多把逻辑思维置之于直觉思维之上,或者有把直觉思维予以逻辑化的倾向,那么,中国古代哲学家的做法正好相反。笔者赞同高教授的观点,即中国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是直觉的,本质上是非形式逻辑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其实,证据文化的非形式逻辑性正是传统诉讼文化的非逻辑性特质的一种具体体现。传统证据文化的非形式逻辑性主要表现为在证据运用中注人道德情感色彩的因素,甚至直接以人伦道德推翻或替代证据本身的逻辑而得出结论。
    在中国古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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