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4)
2015-02-02 01:07
导读:以情理挤压甚至替代了逻辑的断案故事很多,这是古代法官片言折狱的典型折射。虽然,运用情理建立对事实的认识,有诸多成功的案例,以至于片言折狱
以情理挤压甚至替代了逻辑的断案故事很多,这是古代法官“片言折狱”的典型折射。虽然,运用“情理”建立对事实的认识,有诸多成功的案例,以至于“片言折狱”被视为古代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但“片言折狱”很容易滑向司法擅断的泥沼,成为刑讯的元凶从而制造出大量的冤狱,这也是不可否认的。
当然,也不能说古代的证据实践根本不符合形式逻辑,事实上,绝大多数判决的形成是符合形式逻辑的,否则,基本的司法正义都无法实现。只是,古代的司法官吏将直觉思维置于逻辑思维之上,或者说古代的司法官吏并不具有自觉的逻辑思维。
(二)意象思维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意象思维与直觉思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意象思维的根本特点是以带有感性形象的概念、符号和运用象征的方式表达对象世界的抽象意义,及以直观性的类比推理方式把握对象世界的联系。意象思维与直觉思维中的“意会”方法在内容上有相通之处。其间的重要差别是前者与西方人重抽象思维的倾向形成反差,后者则是与西方人重逻辑思维的倾向构成对立。
传统证据文化中的意象思维主要表现为以自然现象、典故、现实之事等来类比证明具有相似性的案件事实。在古代司法实践中,由于事物发展的不可重复性或者不宜重复,不能直接验证,司法官吏往往使用类比的方法来检验证据的真假。
类比推理的现实基础或出发点是事物现象或属性的相似,但其表现形式则具有多样性。考察传统司法实践,证据运用中的类比推理主要有:用现实之事类比,用典故类比,用梦、神灵等象征之事类比。
1.用现实之事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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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实之事类比推理出案件事实是类比推理的常态,也最具有信服力。
2.用典故类比
在古代判例、判犊中,我们经常发现典故人判的现象,即司法官吏用典故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这既是经学思维的表现,也是意象思维的表现。
3.用梦、神灵等象征之事类比
古代司法官吏在破案无术的情况下,往往求助于梦、神灵等神秘力量,寄希望于可以获得某种“象数”以认识客观对象,这种“立象尽意”的方法正是意象思维的表现形式。
当然,这种“立象尽意”的意象思维方式运用于司法是有问题的。一方面,虽然说“象”对于对象来说具有象征的意义,但问题是古人把象数与对象的关系看得过死,以至于认为在象数符号中直接蕴含着对象世界的意义,这样,象数符号在思维活动中的象征功能也就转换为再现或表述功能。另一方面,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意象概念或意象符号的意蕴极不稳定和固定,常常处于变动或流动状态。人们对之可以随机加以解释,赋予其不同的意义,表征不同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