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哲学——论基督教信仰的内在原则(4)
2015-03-22 01:03
导读:单从信仰角度,人们可以回答说:因为人是上帝创造的,所以人必须服从上帝的禁令和吩咐,违背了上帝的禁令就是犯上作乱,是为有罪。问题是,既然人
单从信仰角度,人们可以回答说:因为人是上帝创造的,所以人必须服从上帝的禁令和吩咐,违背了上帝的禁令就是犯上作乱,是为有罪。问题是,既然人被创造为必须服从上帝的旨意,他又如何能够背离上帝的意旨呢?更具体问,他如何能够不愿意服从上帝的旨意呢?如果他没有能力拒绝或说没有能力不愿意服从上帝的旨意,那么他也就不会背离上帝的旨意,因为他是按“必须服从上帝的旨意”这个目的被造的。但是,现在“原罪”发生了,这一确凿的事实表明,人有“不愿意服从”的能力。所以,如果确信人类始祖的原罪,也即把原罪当作真的事实,那么,就必须确认,人有“不去愿意”服从的能力。简单说,人“能够不(去)愿意”服从。
这里还要追问的是:我们知道,人背弃上帝的吩咐是受了他者的诱惑的,那么我们要问,人是否被造得有能力足以抵抗他者的诱惑?如果在被造的时候,人并没有被赋以一种能力足以抵抗他者的诱惑,那么,这也就意味着人接受他者诱惑而背弃上帝的吩咐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就好象石头被放到水里就会往下沉一样。但是,谁会因石头往水里沉而谴责并惩罚石头呢?因此,如果人因没有能抵抗住诱惑而违背上帝旨意就是犯罪,并且对此的惩罚是正义的,那么这意味着原罪说及其正义观本身隐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即人在被造时被赋予了一种能力足以抵抗他者的诱惑。也就是说,人有一种能力足以使自己“能够不去愿意(不去想要)”诱惑物。换言之,人被赋予了一种“能够不去愿意一切诱惑物”的能力,因而人能抵抗住任何诱惑。这一观念在新约里有更明确的表达:“上帝是信实的,必不让你们受的引诱超过你们能忍受的。”[4]正是因为人被赋予了“能够不去愿意一切诱惑物”的能力,一切诱惑物对人的诱惑才都是人所能忍受的,而没有一种诱惑会超出人所能忍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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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人有“能不去愿意”服从的能力,他才有可能听从诱惑者而背离上帝;同时因为人也有能力足以使他“能不去愿意”诱惑物,而他却去愿意、追求诱惑物,从而背离上帝,所以他是有罪的。
于是,一个关键性问题是:“能不去愿意”是一种什么能力?不管是“能不去愿意”服从,还是“能不去愿意”诱惑物,它指的就是人自己能够支配、主宰、决断自己的意志(愿)的能力,而这在根本上也就是说,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意志自由,或说有自由意志。也可以反过来说,人有自由意志,人置身于自由意志之中,首先就是指人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完全置于自己的决断之下。人的自由意志这种能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能够决断不去听从它的创造者的旨意。既然可以对它的创造者说“不”,那还有对什么不可以说“不”呢!这是人的全部伟大品性之所在。上帝创造人与创造万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上帝赋予了人以自由意志。这意味着,上帝给人颁布了禁令,同时也给人以遵循和不遵循的权利。如果人愿意接受惩罚,那么他在意志上可以下决断突破上帝的禁令;相反,如果他不愿意被惩罚,那么,他在意志上也能够下决断拒绝一切诱惑而忍受住一切诱惑,从而坚守上帝的吩咐。
正因为上帝赋予了人以自由意志,使人完全可以(能够)从自己的意志出发决断自己的行动,因而对于人来说,除了他不得不自由地去行动外,没有任何行动是非如此不可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行动是不由他自己的意志本身的决断而必然要发生的。所以,对于人违背上帝禁令的行动,上帝才有理由判他有罪并加以惩罚——他本可以不违背上帝的禁令,因为没有任何外在的因素足以使他做出违背上帝禁令的行动,如果不通过他自己的意志决断的话,但是,他现在却做出了违背上帝禁令的事,这表明他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意志的决断去做这事,所以他是有罪的和当罚的;同时,也正是因为人有自由意志,因而人的意志完全能够自己决定愿意什么和不愿意什么,因而人坚守上帝禁令而拒绝诱惑的善行才是值得酬偿的,因为他本来可以去意愿诱惑物而干坏事,但是他却毅然地切断对诱惑物的意愿而坚守原则,因而是值得赞扬的和奖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