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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人并不把自由‘占有’为特征,情形恰恰相反:是自由,即绽出的、解蔽着的此之在(Da-sein)才占有人”。在这里,“此之在”(Da-sein)的意义不同于《存在与时间》。在《存在与时间》中,“此之在”指的是此在的展开状态,而在《论真理的本质》中指的则是“敞开领域的敞开状态”(Offenheit des Offenen),后来在《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中,“此之在”中的Da亦叫做存在的“林中空地”或“澄明”(Lichtung des Sein)。我们发现,海德格尔前后期强调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前期强调的是此在的生存活动使存在得以展开,而后期强调的则是存在的敞开或敞开领域的敞开状态乃是此在之绽出的生存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换言之,前期似乎有此在规定存在的意味,而后期则是由存在来规定此在。不恰当地讲,前期的Da-sein可以译作“在之此”,后期则应该译作“此之在”。无疑,“此之在”更进一步深入到了本源的层面。
因此,海德格尔所说的自由一方面指的是人向存在的开放态度,另一方面根本意义上的自由并不是人的自由,指的乃是“敞开状态”。
然而,既然人在敞开领域与显现着的物相遇,以自身开放的方式(自由)“让存在者存在”,从而参与到展开或揭示状态之中来,那么自由不仅有可能使存在者被揭示出来,也可能使存在者被遮盖起来。如果说存在者的“解蔽状态”是“真理”,那么可以说存在者的“遮蔽状态”就是“非真理”。显然,非真理与真理一样植根于自由之中。
由于“自由”具体化为人的自我开放的“行为”,在个别具体的“行为”中,“让存在”总是让这个或那个,至多是这些或那些存在者存在,因而解蔽也是遮蔽――解蔽了个别具体的存在者,却遮蔽了存在者之整体。这就象灯光一样,它照亮了这里,却使其他所有的地方陷入了黑暗。所以,“让存在”本身也是一种遮蔽。在此之在的绽出的自由中,发生着对存在者整体的遮蔽――遮蔽状态(Verborgenheit)。如果我们把真理称为“无蔽”的话,那么就可以称非真理为“遮蔽”。我们注意到,在《存在与时间》中,非真是由于此在之能在的本性所造成的遮蔽状态:此在可以使存在显现,也可以使存在不显现,虽然“不显现”也是一种显现。而在《论真理的本质》中,非真却直接具有存在论的意义,它不是由此在造成的,甚至比无蔽状态更加源始。因为存在者整体的遮蔽状态乃是在解蔽之先的,比“让存在”本身更古老。正如黑暗在先,光明在后一样,解蔽是“显现”,遮蔽则是“隐藏”。先有“隐”,才谈得上“显”。黑暗是光明的基础和背景,“隐”是“显”的基础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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