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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与至善:论朱子对《大学》阐释的一个向度(7)

2015-04-04 02:35
导读:致知、格物,固是合下工夫,到后亦离这意思不得。学者要紧在求其放心。若收拾得此心存在,已自看得七八分了。如此,则本领处是非善恶,已自分晓。


致知、格物,固是合下工夫,到后亦离这意思不得。学者要紧在求其放心。若收拾得此心存在,已自看得七八分了。如此,则本领处是非善恶,已自分晓。惟是到那变处方难处,到那里便用子细研究。(《语类》,卷14第50条,叶贺孙录)

所谓“那变处方难处”,朱子举例说:

这明德亦不甚昧。如适来说恻隐、羞恶、辞逊、是非等,此是心中元有此等物。发而为恻隐,这便是仁;发而为羞恶,这便是义;发而为辞逊、是非,便是礼、智。看来这个亦不是甚昧,但恐于义理差互处有似是而非者,未能分别耳。且如冬温夏凊为孝,人能冬温夏凊,这便是孝。至如子从父之令,本似孝,孔子却以为不孝。与其得罪于乡闾,不若且谏父之过,使不陷于不义,这处方是孝。恐似此处,未能大故分别得出,方昧。(《语类》,卷14第82条,黄卓录)

作为儒家最为普通一条的伦理原则,当儿子的必须从父之命。在朱子看来,一个人在小学阶段就已经能做到这一点,这也就是他所说的,“本领处是非善恶,已自分晓”。但是,若盲从父命,父有过当谏不谏,却是陷父于不义之中,如后来湛甘泉在《答阳明论格物》中举例说:“昔曾参芸瓜,误断其根,父建大杖击之,死而复苏。曾子以为无所逃于父为正矣,孔子乃曰小杖受,大杖逃,乃天理矣。一事出入之间,天人判焉”。(《甘泉学案》,《明儒学案》卷三七)从这一例子来说,该受还是该逃,在朱子看来就是所谓的“那变处方难处”,亦即所谓“义理差互处有似是而非者”,若不仔细体察事理的曲折精微处,贤如曾子犹有所误,常人恐怕就更难能妥贴处理而止于至善。

因为对事理所见不明,使得人心对善恶见得不分晓,因而在处事之际难免隐微之间有所不实。然而从上述的例子来看,曾子之受杖,我们恐怕也不能说其用心不善,这说明即使用心甚善,也有可能导致处事之不妥。因此,止于至善之义,就不仅仅指用心无有不善,同时亦指处事的圆满无缺。心之无有不善,必须表现在事之无有不妥上,若单纯强调心无有不善,却对事理见得不透,就未必能真正地获得至善之效验,朱子工夫论有别于陆、王,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语类》载: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问:“‘因其已知之理推而致之,以求至乎其极’,是因定省之孝以至于色难养志,因事君之忠以至于陈善闭邪之类否?”曰:“此只说得外面底,须是表里皆如此。若是做得大者而小者未尽,亦不可;做得小者而大者未尽,尤不可。须是无分毫欠阙,方是。且如陆子静说‘良知良能,四端根心’,只是他弄这物事。其它有合理会者,渠理会不得,却禁人理会。”(卷16第52条,万人杰录)

欲使事事物物都能安排妥贴无误,除了要“做得大者”之外,“小者”亦不可忽视。所谓的“小者”,大体上指应事接物时的一些细节性问题,如朱子说:

且如“笾豆之事,则有司存”,非谓都不用理会笾豆,但比似容貌、颜色、辞气为差缓耳。又如官名,在孔子有甚紧要处?圣人一听得郯子会,便要去学。盖圣人之学,本末精粗,无一不备,但不可轻本而重末也。今人闲坐过了多少日子,凡事都不肯去理会。且如仪礼一节,自家立朝不晓得礼,临事有多少利害!(《语类》卷15第93条,吴雉录)

诸如一些仪文节目之类的东西,虽属细枝末节,却不可不备,否则事接物时就可能有偏差而不能臻于至善,是以朱子认为其事虽小却不能有分毫欠阙,而象王阳明那样批评朱子对仪文节目之关注,XXXI 在朱子看来,却正是“渠理会不得,却禁人理会”。而朱子之重视道问学,在相当程度上恐怕与此有关。

可见,至善须是“事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格物补传》)象王阳明所说的那样只要心纯乎天理就可以把握至善,在朱子看来不但是不可能的,而且始终对这一看法保持警惕,如他说:“有一种人思虑向里去,又嫌眼前道理粗,于事物上都不理会,此乃谈玄说妙之病,其流必入于异端。”(《语类》,卷16第55条,董铢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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