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的逻辑表达与逻辑的哲学分析——从概念、(3)
2015-05-03 01:44
导读:实质上,充足理由原则不仅是莱布尼兹的逻辑原则而且是他的形而上学原则,他的逻辑学与形而上学的一致性首先体现在这里。按莱布尼兹的理解,形而上学就
实质上,充足理由原则不仅是莱布尼兹的逻辑原则而且是他的形而上学原则,他的逻辑学与形而上学的一致性首先体现在这里。按莱布尼兹的理解,形而上学就方法而言也是一门证明的科学,而证明均离不开逻辑推理。莱布尼兹在《单子论》中给推理确定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同一原则或矛盾原则,二是充足理由原则,用莱布尼兹本人的话说:“
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1)矛盾原则,根据这条原则,我们判定包含矛盾者为假,与假的相对立或相矛盾者为真。
(2)充足理由原则,根据这条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7—s.612]
不管今天的逻辑学家是否把充足理由原则作为一条逻辑原则,它被莱布尼兹作为逻辑原则使用却是无可置疑的,它对其形而上学的重要性也是无可置疑的。没有这条原则,他在《形而上学论》中描述的两种解释方法,即寻求终极因和动力因的方法就无法得到说明,因为如前所述,形而上学探讨存在的本质及其最终根源,而存在的东西及其本质之所以被称为可以理解的东西也恰恰在于它根植于上帝的理智的实在性。所以,莱布尼兹说,“这些本质和关于这些本质的永恒真理都不是虚构的,相反,它们存在于观念的某一领域,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它们存在于上帝本身那里,上帝则是所有本质的根源。”[7—B.Ⅶ.s305]以存在及其根据为对象的形而上学之所以要涉及上帝,就是因为充足理由原则要求它这样做。至于矛盾原则,即便是初步接触形而上学的人也无法否认它是形而上学研究必须遵守的一条思维原则。
逻辑学对莱布尼兹的形而上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它为形而上学推理和论证提供了基本原则,而且在于它的命题理论为揭示形而上学真理提供了基本定向。莱布尼兹虽然没有建立首先由布尔开创的现代意义上的命题逻辑,但他已初步区分了命题与陈述,陈述之真与事实之真。更为重要的是,他提出了一条重要原则,这条原则被称为主谓词原则。莱布尼兹对它的表述是:“真理的根据在于谓词与主词的联系,即谓词包含在主词中”[5—p11]。根据这条原则,在任何由主谓词构成的命题中,谓词表达的概念总是包含在主词包含的概念中,否则这一命题就不是一个真命题。众所周知,这样的命题在康德那里被称为分析命题并成为他的形而上学讨论的基本因素。这一原则在莱布尼兹那里虽然不一定像罗素断言的那样确保了莱布尼兹的形而上学是从他的主—谓项逻辑学推演出来,但它的确有利于莱布尼兹把形而上学体系看作一种从少数原理演绎出来的体系,也有利于莱布尼兹说明为何寻求某个事物的理由也就意味着在逻辑形式上肯定某谓词是对特定主词有所断定。当然,由于莱布尼兹除了承认必然真理外还承认偶然真理,除承认必然命题外还承认偶然命题,在形而上学中能否将上述逻辑原则贯彻到底对莱布尼兹来说仍然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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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对莱布尼兹的形而上学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他的定义理论方面。形而上学是用概念和范畴来表达的,但概念的内涵要通过定义来阐述。莱布尼兹继承了中世纪的做法,区分了名义定义和实在定义。当对一种定义的确切观念是否可能尚有疑问时,这种定义就是名义定义。反之,则是实在定义。对定义莱布尼兹做过许多阐述。他说:“本质归根到底不过是人们所提出的东西的可能性。被人们认为可能的东西是用定义来表示的。当这种定义不能同时表明可能性时,它就只是名义上的,因为那时人们就可以怀疑这种定义是否表明某种实在的东西,也就是说可能的东西,除非那个事物在世界上现实地存在时我们借经验之助后天地认识了这种实在性。”[3—p318]
莱布尼兹将本质和定义区别开来,并认为名义定义只能触及事物的可感性质,而实在定义则要触及事物的本质和内部构造。本质只有一个,定义则可以有多个,就像同一结构或同一城市可以从不同角度或用不同景色的画面去表现一样。虽然对实体进行实在定义比较困难,但形而上学能够给真正的实体以定义,甚至在数学中,同一样式既可以有名义定义也可以有实在定义。实在定义对形而上学的重要性在于:形而上学的概念多半是涉及存在物的概念,我们可以说某物是一个存在者,但不必断定它有现实的存在;实在定义则使我们看到不同类型的存在者的同一性,并对真正的实在性有所断定。此外,实在定义有利于我们追溯事物的根据并最终确定神的理智与人的理智的一致性。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在莱布尼兹眼里就根植于这种一致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