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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哲学思潮与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实现(1)(2)

2015-05-31 01:19
导读:首先,实现了私人利益的保护。民法是私法,因而张扬私人权利。民法上的人是自由的人。民事权利、个人权利,非有重大事由、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

  首先,实现了私人利益的保护。民法是私法,因而张扬私人权利。民法上的人是自由的人。民事权利、个人权利,非有重大事由、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坚持这一点,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防止任意践踏人权,促进民主政治。
  其次,保障了私法的优位。民法学者将社会解构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将社会中的人分为市民和公民,其目的在于为同一社会及其成员的双重品格(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和双重利益(公益和私益)划清界限,进而给之相对应的公法和私法一个适当的定位。[4]在民法的理念里,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公法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私权,国家仅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担负人民赋予的职能。在私法领域内,按私法优位的观念倡导私权神圣和私法自治,经济生活主要由市场参加者的自由意志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作用,国家仅在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的必要限度内进行适当干预。
  再次,变民法为权利法,民法从根本上说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所决定的。民法旨在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轴线建立起涵盖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和权利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是人民权利的圣经。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者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被经常引用的孟德斯鸠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可以作为这种精神的经典表达。在这种精神的指导下,现代民法确立了人格独立、主体平等、财产自主、契约自由等具体制度原则。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市场经济要求商品、资源在价值规律的指引下实现优化配置。现代民法所确立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和保障,促进了现代社会中经济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总之,自然法所带来的人的解放、人的独立和人的自由的价值取向,应成为我国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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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析实证法学;我国民法现代化的表现形式
  
  有了明确的价值目标,就要有科学的形式去表达。对于我国民法现代化而言,制定一部体系完整而严密、结构合理而科学的民法典应是实现民法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马克思·韦伯认为,欧洲的法律具备逻辑形式理性的特征,这种特征使道德与法律、伦理的说教与法律的命令区分开来……他能保证个人和团体在相对宽泛的自由制度里活动,并使之可预料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5]形式理性意味着,法律以其自身为合理的制度形式存在着法律的形式化与逻辑化使法律摆脱了社会文化的控制而获得了纯粹的形式。
  时至近代,科学技术取得了重大突破,科学精神大行其道。科学精神对于世人的世界观影响深刻。在社会科学领域,由于自然科学方法的引入,发展不再以形式之理想主义为满足,而倾向于经验的实证的科学的态度。于是法律领域出现了以客观存在的是在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分析实证法学。当然,分析实证法学的兴起也有其客观原因。19世纪前半期是西方法律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时期。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使得其在革命中提出的民主、人权、法治等口号、原则具体化和法典化。这种具体化和法典化的工作,单凭批判旧世界的口号、呼唤新世界的热情,或依赖先验的假说是不能完成的,而必须依靠对法和法律制度现状的实实在在的分析,对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结构进行合乎逻辑的塑造。同时,19世纪也是法律发展成熟的时期,各种法律先继面世,面对这些纷繁复杂的法律,如不加以分析整理,不使其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是难以方便适用的。
  分析实证法学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将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出一些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已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正如斯通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6]通过运用这种方法,分析实证主义使法律科学变成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的科学。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对从实在法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阐释……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我们能够获得这样的认识,即那些较为完整和成熟的制度,由于具有完善性和成熟性,从而也就富有卓越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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