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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哲学思潮与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实现(1)

2015-05-31 01:19
导读:哲学论文论文,论法哲学思潮与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实现(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 民法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素是密
摘要: 民法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素是密切相关、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自然法学为我们提供了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分析实证法学为我们提供了民法现代化的表现形式、社会法学为我们提供了明了法律现实以及实现现代化的有效手段。宽容、综合、整体性应是我国民法现代化应有的态度。  关键词: 民法现代化;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社会学法学;整体性思维  
  
  一、引言
  
  通常认为,现代化不只是物质生活的变化,而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社会转型,即科学技术引起的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社会总体变迁,是特定社会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1]在法律领域,法律的现代化就是使社会生活中的法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多,以真正体现现代社会生活中法的特征。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就民法而言,制定一部彰显现代法律价值理念,同时具有严密的概念、逻辑、体系结构的民法典,实现我国民法向现代化的转型,应是民法现代化的重要步骤。制定民法典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现代化的手段。现代法理学的任务是系统阐述法的概念和理念,以帮助人们理解法的性质、法律权利的根源以及在社会中的作用,并为那些涉及制定、适用、改进或一般理解法的人提供智力上的需求。[2]总之,建立一种能同时给与法的逻辑、事实和价值适当地位的知识体系,有着巨大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以下三股法学思潮对我国民法现代化意义重大:自然法学为我们提供了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分析实证法学为我国提供了民法现代化的表现形式、社会法学为我国提供了明了法律现实以及实现现代化的有效手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自然法学:我国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价值即指某一群体或某一社会的成员认为是良好的、合意的、值得追求的目标或理想状态,又指该群体或社会成员强烈感到,并以积极态度受之约束的一种抽象的、普遍的行为原则。在法理学中,法的价值通常指法律秩序的目标或理想状态。价值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的现象的内在因素,法总是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而运行。我妻荣先生就认为:如果从严密的逻辑学角度讲,既然法律应该规范社会生活,那么就必须要预先确定通过这种规范所要实现的理想。而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如果没有一个预先确定的人类生活的最高理想,又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法律中的理想探究,其实就是法律生活的趋势、目的、意义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探究。[3]确定价值目标,是我们实现民法现代化的首要准备。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恒为自然之理所支配,此理超越时空而普遍存在,且不为任何权力意志所左右。只是其中所言之“自然之理”出自何处,不同时期有不同理解,古希腊认为出自于宇宙,中世纪认为出自于上帝。到了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把自然法归之于人之理性,或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所谓“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评价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将自然法归之于人性之自然,自然法由人类之本质演绎而得,这种将自然法与人类理念的结合,表现了人类自我的觉醒。古典自然法的启蒙,使个人感觉到独立自由之自我,使人不断从他律状态中,要求自我的解放,并发展为个人主义。个人主义认为,集体和社会是由个体组成,个体是集体和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组成集体和社会的目的和发展目标,因而个人对集体、社会及其政治代表拥有优先权。个人主义实质是呼唤个性解放、独立和自由,这种个人主义向合理化的途径发展之趋势,在文化生活方面促成了文艺复兴,在宗教方面则促成了宗教改革,在政治领域则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实现。不夸张的说,这一思潮推动了西方向现代的转型,使西方现代文明大放光芒。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自然法思想作用于民法,使得现代民法基于理性和人文精神,以权力为本位,主张私权神圣,高举人格平等、自治的大旗,反对专横的国家权力,尊重人、保护人,使人成其为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法,使市民社会的宪章,和公法中的宪法处于比肩而立的地位并防御遏制国家的入侵。现代民法精神确立的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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