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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1)

2015-06-08 02:34
导读:哲学论文论文,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1)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内容提要】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相对主义法哲学;拉德布鲁赫
【内容提要】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相对主义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内容体现在其法的理念、法律概念、法律的目的以及民主法治理论当中。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有利于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塑造中国法学品格;有利于我们正确思考和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有利于在解构传统法学宏大话语基础上建构新的法学范式。【关键词】相对主义  价值  法学品格   拉德布鲁赫是20世纪前半期德国最有影响力的法哲学家之一,他继承了康德的哲学思想,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人之一。拉德布鲁赫以其相对主义法哲学,而被誉为“二十世纪最后一位古典法哲学家”。他一生经历坎坷,无时不生活在矛盾和抉择之中,这使他信奉二元论,学会了在二律背反中作出抉择,培养了尊重和斗争的相对主义品格,这对于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拉德布鲁赫一生徘徊于学术和实践之间,他两次出任德国的司法部长,积极地促进德国的司法改革,特别是在刑法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拉德布鲁赫见证了纳粹暴政对于德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屠杀和迫害,战争的苦难促使他对战前的法哲学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意识到先前自己所倾向的法律实证主义对于纳粹暴政的无奈,进而转向对超越法律的公正的关注,深刻检讨了法律的不法问题。拉德布鲁赫的法学观点对于摆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法院对于纳粹战犯审判所遭遇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博大精深,而且其语言优美,这成就了其在西方法学史上的历史地位。对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研究,世纪之交以前主要局限于德国本土和东亚的日本、韩国。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拉德布鲁赫的研究刚刚起步,本文希望通过对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研究,阐发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现代意义,特别是挖掘其对中国法学发展和繁荣的价值。一、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相对主义法哲学(一)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1、二元方法论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康德认为,理性存在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两种。实践理性就是通过非认识或非科学的途径,即信仰的办法来把握本体世界的问题。拉德布鲁赫遵循康德的思路,指出:“应然原理、各种价值判断、各种评判不能运用归纳的方法建立在实然论断的基础上,而是运用演绎的方法建立在同类性质的其它原理之上。价值思考和实然思考是独立的、各自在自身的范围内同时并存的,这就是二元方法论的本质。” 实然与应然、现实与价值的分离,决定对现实的把握只有通过认识的理性,而对价值或应然的把握则只能通过信仰来进行,而信仰主要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因此,“相对主义属于理论理性,而不属于实践理性。它放弃了证明最终立场的科学根据,但未放弃其立场本身。” 正因为相对主义对最终立场即信仰科学证明的放弃,成就其包容和尊重的品德;但相对主义并没有放弃其立场本身,这使得相对主义具有一般哲学和理论所具有的批判能力,能够成为认识和解释世界的工具,因此相对主义属于认识理性。相对主义有能力达到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此种认识和评价以特定价值立场作为前提和出发点,而此特定的价值立场具有不可证明性。因此相对主义能够在实践理性所确定的价值终极立场下,达至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评价,具有理论的品格。2、新康德主义价值论
   受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特别是拉斯克法哲学的影响,拉德布鲁赫分析了价值与现实的关系,即对现实进行观察时人作为主体所持有的基本价值立场。拉德布鲁赫认为,人作为主体观察现实一般具有四种价值立场:既无视价值立场、评判价值立场、涉及价值立场和超越价值立场。   无视价值是自然科学的立场,观察者对观察对象进行客观的、中立的描述;评判价值是价值哲学的立场,观察者从一定的价值取向出发,利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对象进行评价或描述;涉及价值是文化科学的立场,其介于无视价值和评判价值之间;超越价值的立场是宗教的态度,其重心在于宽恕一切,肯定一切,而不同于无视价值的麻木的冷漠立场。   受新康德主义价值观的启发,拉德布鲁赫在二元论区分现实与价值的基础上,于现实与价值之间引入了关涉价值的概念,从而使二元方法论发展到相对主义的三元方法论,实现了从二元方法论向三元方法论的飞跃。拉德布鲁赫认为,二元方法论要求实然与应然、现实和价值的独立和分离,主张从实然或现实中,不能推导出应然或价值,应然或价值只能用演绎的方法从更高层次的应然或价值中推导出来。但拉德布鲁赫并不否定实然与应然之间、现实与价值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整个世界也不是理性所设想的那样一分为二,要么现实和实然,要么价值和应然,事实上,企望世界上没有除不尽的余数是惟理主义的幻想。在现实与价值之间,还存在第三类事物,它介于二者之间,既具有现实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这种第三类事物就是涉及价值的现实,即文化,法律就属于这种涉及价值的现实,因此法学就是一种文化科学。这就是拉德布鲁赫的三元方法论,即在现实和价值之间,加入了第三类事物,即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文化。此三元方法论构成拉德布鲁赫全部法律思考的基础,但此三元方法论在本质上——按照拉德布鲁赫自己的说法——仍然是二元方法论,是在二元方法论基础的发展和变形,与一元方法论相对应。(二)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在拉德布鲁赫庞大的法哲学理论中,相对主义是贯穿其理论始终的基本线索。1、法律理念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从相对主义出发,主张价值多元主义和价值相对主义,这首先体现在其对法律理念的理解上。拉德布鲁赫主张法律的价值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即法律的理念由三项价值构成: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在这个法律理念的价值序列中,没有任何一项价值占据绝对的、排他性的主导地位,但这三项价值也不是等同排列的,根据具体的条件和环境的不同,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可能侧重于其中的一个,这是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的必然要求。   拉德布鲁赫认为,普适的法律的理念是正义和法的安定性,任何法律都必须满足于正义和安定性的要求。而相对主义的法律理念在于法的合目的性,同时相对主义的法律理念还在于法律理念三个基本成分之间的等级关系。也就是说,根据相对主义,不同国家可以在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和超人格观之间进行不同的选择,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和历史条件决定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三者在法律理念中的等级关系,而这就是所谓的相对主义。   尽管相对主义并不强调对法律价值等级序列作出最后抉择,拉德布鲁赫也没有对此价值序列的等级进行阐述,但拉德布鲁赫还是有自己的倾向性。他认为:“给法律观点之间的争议做出一个结论,比给它一个正义的、合目的性的结论更重要。” 从这一角度出发,拉德布鲁赫更加侧重于法的安定性。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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