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4)
2015-06-15 01:06
导读:既然个人通过持有正义获得的经济利益是正当的,是个人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资格,那么,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这种权利或资格呢?这就是诺齐
既然个人通过持有正义获得的经济利益是正当的,是个人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资格,那么,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这种权利或资格呢?这就是诺齐克的国家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在诺齐克那里,国家理论与他的人权或权利理论密切相联。也就是说,诺齐克所希望的国家类型,是以是否能够维护个人的神圣不可侵犯权利作为尺度的。对他来说,个人主义的无政府状态,当然不能维护个人的权利,但“强功能”的国家,又容易侵犯个人的权利。因此,只有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才最适合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所谓最弱意义的国家,就是管事最少、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它功能的最低限度的类似于“守夜人”式的国家。这种国家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最高准则,因此其活动空间也被限定在个人权利给它留下的余地。个人权利既然如此重要,它是否可以被设定为最高目标或目的呢?不能。因为如果这样,就会导致把人用作手段的情况。很明显,如果个人权利是作为目标被预设的,那么对现实的要求就会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把人作为手段,这实际上就是允许把人作为手段的情况存在,允许为了目的而对个人的权利进行侵犯。个人权利不能设定为目的,但能够作为道德的“边际约束”来对待。按照这种“边际约束”,不管当事者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如何,也不管其行为来自哪里,只要它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其行为就是不正当或非正义的,就要加以禁止。个人权利的边际约束排除了用目的正当性来证明手段的正当性的可能性,排除了为了某人(或某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人(或另一些人)的利益具有正当性,也排除了为了国家或社会利益而侵犯个人权利具有合法性。诺齐克总结说:“对行为的边际约束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以上所说来看,诺齐克的正义观是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它设定了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和神圣性,任何行为(那怕是政府或国家行为)、任何分配模式,如果侵犯个人权利,都是不正当和非正义的。诺齐克反对任何模式化的经济利益分配方式,表明他注重的是个人自由和权利,而不是平等和福利;注重的是效率而不是社会公平和稳定。他与罗尔斯的差别主要在此,他批评罗尔斯的根据也主要在此。诺齐克认为,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看成是“平等”或“差别原则”的根据,他注意的只是接受者的合作,而忽略了给予者的合作。合作总是相互的,如果说不平等会导致接受者的不合作,那么损害个人权利的平等,也会导致给予者的不合作。罗尔斯把个人天赋或出身环境看成是个人在道德上不应得的东西,要求作为集体资产由人们共享,这就意味着对天赋征收人头税的合法性,意味着那些利用自己天赋能力的人都是在滥用公共资产。诺齐克认为“天赋”也是个人拥有的权利,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可以证实,由天赋差别产生的持有差别应当被排除或缩小。天赋有幸运或不幸运问题,但不存在公正或不公正。罗尔斯与诺齐克在正义观上的歧异,表明了他们价值倾向性的冲突:即是否为“实质性”或“结果”平等留下余地。如果说诺齐克注重的是个人的“持有权利”,那么罗尔斯注重的则是在保持个人自由平等基础上如何使社会更趋于他所说的平等和公平。照诺齐克的正义观,已有的物品都各有所主,除了要矫正非法所有之外,通过合法性获取和转让而获得的持有权,不能再进行分配,个人的天赋和有利地的社会条件也不能分配,否则就是非正义。但是,对罗尔斯来说,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社会合作体系,必须对社会不平等进行限制,按照“差别原则”对集体资产进行再分配。正如以上所说,我们并不赞成罗尔斯的具体安排,因为那是不可行的。但是,罗尔斯重视“博爱”,为我们提供了思考问题的向度。诺齐克强调历史过程中的“持有权利”,坚决反对按照“即时原则”分配所有物,这从理论上杜绝了任何形式的集体主义或社会主义要求重新分配一切物品的要求。但是,诺齐克的“历史原则”,可能恰恰有“非历史性”的问题。因为历史中的合法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取代封建社会合法性的过程,实际上也使“持有的权利”观念发生变化。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奴隶主对奴隶的持有权利,曾经是“合法的”,按照诺齐克的观念,当然也是正义的。但是,取消奴隶制的法律,当然也就取消了奴隶主对奴隶的“持有权利”,这并非是不正义的。因此,我们不能说对曾经是某一合法“持有权利”的改变,就总是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换句话说,“权利”也是一个历史的、演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