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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与契约论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契约论以自然法为基础。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坚信自然法为个人道德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了充分而明确的法则,理性将这些法则以普遍的形成昭示于所有人的心中。自然法理论完美地表达了理性的启蒙精神;政治哲学既不需要上求天启真理,也不必向下诉诸生活经验。但到了19世纪,持续两个世纪对理性的高扬变得类似于陈词滥调了,人们需要某些能打动人心的新鲜东西。新鲜东西是随着实证科学迅速发展而正在兴起的实证精神,实证精神将价值标准建立在经验之上,从而功利主义取代了自然法理论。罗尔斯既不赞成功利主义,也不愿意接受形而上学的自然法。在他看来,起源于形而上学的法则是武断的,起源于经验主义的规则是偶然的。罗尔斯试图在形而上学与经验主义之间发现一个适当的位置,这就是“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
“原初状态”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与传统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相类似。但它是一种理想的假设,一种“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15页。)罗尔斯为“原初状态” 规定了三重条件。第一,原初状态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之中,(注: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21页。)这是它的客观自然条件。自然条件太丰裕,生存非常容易,人们就不会产生合作的意愿;相反,自然条件太艰难,也会使合作归于失败。第二,原初状态的人们 “相互冷淡”,即每个人对他人的利益不感兴趣,(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22页。)这是它的主观心理条件。心理条件应该尽可能弱化,因为它太强就会产生利已主义和利他主义:强利已主义使人只追求个人私利,无法与他人达成互惠的契约;强利他主义会导致由“仁爱”支配的社会,从而使“正义”失去意义。第三,原初状态的人们位于“无知之幕”后面,即每个人对他本人和社会的特殊知识信息都一无所知,(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31页。)这是它的先验条件。“无知之幕”确保过滤掉所有经验事实,而在罗尔斯看来,正是这些偶然的、任意的经验事实有碍于人们达成公平的正义契约。在这三重条件的原初状态建立之后,罗尔斯论证,人们必然选择正义原则,达成契约。
罗尔斯的“新契约论”的精神实质是理性的选择。“原初状态”设立了一个假设但理想的环境,以至于人们在其间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契约论经久不衰的魅力就在于它包含了选择的观念。人们在任何政治秩序中都必须服从某些规则,当这些必须加以服从的规则是人们自然的选择的时候,对规则的服从就变成了“自律”。罗尔斯强调选择,但又不同于存在主义。存在主义的选择是任意的,罗尔斯则认为选择基于人性,我们选择什么充分表现了“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成为什么的愿望”(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47 页。)。 存在主义的选择也没有标准,罗尔斯则主张选择应服从一个更高的原则——“人是目的”,而任何将人当作手段的东西都毫无价值。可以看出,“自律”和“人是目的”是罗尔斯政治哲学所遵循的两个原则,而这两者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两根支柱。
契约论的选择观念表达了一种自律理想:契约的道德性来自于当事人的意志行为。当我出于自愿选择达成契约的时候,我应该接受它的约束,无论它是什么。但是,问题在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以正义原则为标准设计的。这样,虽然人们原则上能够选择他们想望的任何正义原则,但其处境的设计保证了人们只想望选择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原初状态”的整个设计(中等匮乏、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确保了“选择”的结果。从更深的层次看,正义理论的逻辑似乎是“原初状态”先于正义原则,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了正义原则,但实质上完全相反,正义原则先于“原初状态”,即只有按照正义原则先在地设立了“原初状态”,人们才可能在这种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契约论的全部力量出自于自律理想的选择,但罗尔斯的契约论不容有真正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