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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力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赢得了广泛的赞扬,也引起了热烈的争论。反对者中最响亮的声音来自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诺奇克。
诺奇克的权利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正相反对的。罗尔斯赋予“正义”以首要性,试图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现实中的不平等问题。诺奇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坚持权利是不可侵犯的。罗尔斯认为不平等产生于人们在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是偶然的和任意的,从道德观点看是不应得的,所以应该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消除这些不平等。诺奇克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认为,第一,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第二,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第三,对不平等的纠正不能得到合理的证明。诺奇克与罗尔斯之争的关键是权利对平等。罗尔斯主张,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不平等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克服的。诺奇克则认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捍卫个人的权利,而“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31页。)
罗尔斯与诺奇克的分歧存在于政治哲学的各个方面,但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关于经济上的财产和收入问题,罗尔斯关心东西如何分配,诺奇克强调东西从何而来,罗尔斯重视导致平等的结果,而诺奇克更注意产生权利的过程。这样,诺奇克就将罗尔斯的“分配的正义”变成了“持有的正义”。诺奇克的“持有的正义”表现为三个论点:第一,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第二,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第三,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由此形成了持有正义的“获取原则”、“转让原则”和“矫正原则”。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符合上述三个正义原则,那么他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这样就形成了持有正义的一般纲领: “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31页。)
在罗尔斯看来,解决不平等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税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意味着平等要求一种具有更多职能的国家。在诺奇克看来,任何再分配都代表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最好的国家应是管事最少的国家。国家是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包括罗尔斯正义论在内的西方政治哲学的所有国家理论都建立在契约论之上,诺奇克则提出了非契约论的国家起源假说。这是诺奇克最新奇最重要的观点之一。
契约论和非契约论的出发点都是“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照“自然法”行事,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如果有人侵犯了这些权利,受害者完全有权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尽管这种自然状态可以像洛克描述的那样是一种完善的自由状态,但所有的政治哲学都承认它有种种不便之处:由受害者个人来执行惩罚的权利容易产生各种问题,例如惩罚过度或者无力惩罚。正是在这里产生出建立国家的要求。从霍布斯到卢梭,从康德到罗尔斯,西方的自由主义者都坚信契约论,并通过契约论导出国家。
诺奇克认为“契约论”这种虚构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在理论上是不必要的。他另辟蹊径,采取了一种“看不见手的解释”,以一种自然而然的方式来追溯国家的起源。诺奇克提出,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可能自己保护自己,也可能吁请亲朋和他人相助。作为交换,他以后也会响应请求而帮助他们。这样就自发地形成了一些简单的“保护性社团”。随着这种情况的发展,某些专业性保护机构便应运而生了,它们出售保护服务,为委托人索取赔偿和进行惩罚。在一个地区之内,可能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专业保护机构,但由于竞争,最终一个地区会出现一个击败其他机构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它承担此地区内全部保护服务。(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1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