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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与人权法(2)

2015-07-06 01:28
导读:三关于法的对象,笔者赞成黑格尔为这门确立的传统。这就是辩证法的传统。法哲学不仅要研究法的概念及其形态,还要研究它的运动。法哲学应该以法的

三关于法的对象,笔者赞成黑格尔为这门确立的传统。这就是辩证法的传统。法哲学不仅要研究法的概念及其形态,还要研究它的运动。法哲学应该以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也就是以法的运动过程为对象,黑格尔将法的运动称为法的理念,为的是将它同那贯穿宇宙万物的所谓“绝对精神”相联系。黑格尔法哲学的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并不妨碍其中辨证法思想的光辉。将法作为思想来把握,这并非唯心主义之所在。法哲学如果不能将法作为思想来把握就同现实法学没有根本区别。现实法学就是将法作为实在法来把握,作为实存的东西来把握。它注重的是法的物质方面而不是法的精神方面。法哲学则不仅看到法的外在形式,而且要找出其中的思想。这就要求认知法的概念的运动过程中的内在性。将法作为思想来把握,需要将法的运动视为合乎理性的思想发展过程。法的概念从一个环节进入另一个环节,有其思想发展的逻辑必然性。法哲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就在于它依靠逻辑来揭示法的思想发展规律。法哲学可以说是一门关于法的逻辑科学。它对有关的每一个概念、范畴及其运动形式都要作严格的逻辑考察。法哲学所依据的不是一般的形式逻辑。它所依据的主要是抽象逻辑是辩证法。法哲学所要揭示的每一个概念的发展变化都体现辩证法的力量。在法的概念的全部运动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贯穿了辩证法的精神。因而法哲学也可以说是关于法的概念发展的辩证法学。法的概念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外在客观条件的制约,受到的现实关系的。关于法概念发展同物质条件的关系这方面的内容,属于现实法学或注释法学的研究范围。法哲学所要研究的应该是法的概念发展的内在关系即其自身的内容。这方面的内容只能是精神的。因而,法哲学研究容易招来唯心主义之嫌。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在所难免的。因为人们的思维未必总是能够深入到人类事物的精神本性中去。更何况在当今世界,那种只讲法的物质关系而不许研究法的精神关系的庸俗唯物论者大有人在。法哲学必须从共同体的逻辑形成开始。法律共同体的逻辑形成只能以某种形式的契约论为基础。而任何一种社会契约论又都必然是从自由意志的平等关系出发的。所以法哲学不能不溯源于自由意志的性质,自由意志在关系中的原始状态以及促成自由意志相互联合起来组成法律共同体的必然性要求。在人类法律共同体出现以前,人是作为孤立的主体存在的。这时候,人与人之间没有稳定持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所能发生的一切关系都只能是自然的关系。自然关系是本能关系,是受本能支配的被动关系。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是以意志为基础的主动关系。意志的本质是自由的。意志不仅是主体自我意识到的自由,而且是可以区分的自由。意识与意识相互对待的前提在于彼此意识到对方的自由。因此,作为意志关系的法律关系区别于作为本能关系的自然关系。自然关系中的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法则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在于彼此对待的自由意志的平等性。自然关系中的人只是自在的人,还不是自为的人。确切地说,处在自然关系中的人只能称之为原始人,他还未经过意识的加工。他只是作为自然的创造物存在着,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人”,没有意识到自由意志的特性。在自然关系中自我意识的人格是残缺不全的,人不是在同动物相对待时成为“人”的,人是在同人相对待时成为“人”。人格只有在意志彼此之间通过某种形式相互承认之后才得以成立。在意志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和他人的存在时,意志本身是不具备人格的。当意志意识到自己的自由和他人的自由且彼此相互承认时,意志才开始具备人格。我们说意志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只是就意志的一般属性而言,意志只有当它意识到这种自由时,才可以说是自由的。孔子讲从心所欲,仁者爱人。孟子讲人有四端求其良心,这些都是意志自由的普遍性的高度体现。处于自然关系中的人注定要摆脱自然关系而步入法律关系。这是由人的意志属性和人的特性所决定的。在自然关系中的人还没有获得实体性。自然关系中的人还没有真正作为单个的人彼此对待。只有在意志意识到自由平等对待时,人才能真正作为单个的人存在。进入法律关系的人才能获得实体性。获得实体性的人同时也是具备人格的人。对于人类摆脱自然关系进入法律关系,可以进行两方面的考察。一方面是逻辑的考察,另一方面是历史的考察。就法的发展而言,逻辑的发展同历史的发展未必总是一致的。对于法哲学来说,逻辑发展更能揭示法的本质属性。时下流行的的基本缺陷之一是在还没有了解法的逻辑形成过程以前就直接进入法的历史发展的考察。结果是容易迷失方向,犯逻辑混乱的错误。法的逻辑发展的考察成为法哲学研究的基本任务。自从人类摆脱自然关系进入法律关系,法的逻辑发展便已经开始了。法的逻辑发展过程的本质就是意识的自我意识过程。这一过程在本质上是精神的,而不是物质的,尽管还是以物质为基础的。换言之,法的逻辑形成是主体的自我设计,是主观对自我的客观发展的认识过程。但意识的自我意识过程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其中充满了历史的必然性,它是对主体在客观世界的地位的再认识。这种对客观的历史反映还将回归于客观,并用以改造客观。主观与客观的相互转化体现了法的逻辑发展与历史发展的同一性。实际上,法哲学所要研究的就是在法的各个环节上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相互转化过程,并以此揭示法的发展规律。四法哲学研究是以法同法律相区别为基础。法律是法的定在。而法则是法律的灵魂。法的根本标志在于它的精神特性。法首先是作为观念的东西存在的,然后逐渐实在化和现实化。作为观念的法,固然有物质基础和客观环境的影响,但其本身则主要是精神的。在法的概念中,核心内容就是人权。作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法也就是人权法。法不过是人权在法律意义上的表述。当人权作为应然权利停留在精神世界中的时候,它就是法的概念,它就是处于主观阶段的法。当精神世界涌动不安地寻求主体的权利的时候,法便成为精神的永不满足和欲速不达的目标。人权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转化,便是法的实定化和现实化的过程。就法的精神内容而言,确切地说,就是人权法,法哲学就是关于人权的哲学。为了使人们能够顾名思义地明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法哲学的全称应该是“人权法哲学”。法就是关于人权的观念以及这种观念的现实化过程。法是主体对客观事物洞察后由主观设定并进而在客观事物中定在的。当主体对自己的客观地位再认识的时候,意识便形成有关人权的观念即法的概念。法的产生表明意识的觉醒,人类从进入法即人权观念的阶段时,开始摆脱蒙昧的自然状态和自然关系。当人类开始对自己的现实处境感到不满而渴求人权时,法便出现了。进一步说,作为人权观念的法是主体对人类法律共同体的洞察。作为人权观念的法内在于人类法律共同体中。当人们用人权来衡量实定法即法律时,就已经在用法这一准绳来作判断了。人权的法度性和法象性的统一便是法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实定法在总体上是否合法,关键要看它是否合于人权的要求和规定。合于人权,便是合法的,违反人权的,便是违法的。这就是法哲学所要揭示的简明道理。人权法的性质既不单纯是主观的,也不单纯是客观的。许多思想家曾经力图将人权归结为自然的权利。他们从自然权利来论证人权的客观性,从自然权利来推导人权的永恒性。当他们将人权奠基在自然法之上时,实际上已经将人权等同于纯客观的事物。这种客观主义的人权观念完全忽视了人权的主观性质。根据客观主义人权观,人权似乎首先存在于自然界之中,存在于人类历史的原始尽头。在地球上第一次出现人的时候,人权就已经出现了。客观主义者总是将人权首先看成客观存在着的东西,然后才反映到主观世界中,其实,客观世界只不过是为人权观的形成提供了零星的自身缺乏必然联系的材料而已。人权如果已经是客观存在着的东西的话,那么精神还有什么不满足的理由呢?精神之所以追寻自己的权利,就是因为它在客观世界中还没有存在,人权只能首先作为精神的事物形成于主观世界,而且它的形成正是由于精神对客观世界的不满所造成的。客观主义者忽略了作为人权的法的自在自为的发展过程。人权只有作为自我意识的权利来对待时才具有真实的意义。人权是在人类进入法律共同体时产生的,以后便不断丰富和扩大。在法律共同体中,当彼此对待的自由意志意识它们的平等性时,作为法的人权便出现了。人权法始终存在于应然权利(主观权利)和实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状态中。人权法是从精神世界中的应然权利不断向客观世界的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转化的。在人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地在诸多环节上呈现出主观与客观的相互转化。因此,人权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便是法的逻辑发展与历史发展的同一性的表现。就逻辑发展过程而言,人权首先停留在主观世界之中,就现实历史发展过程而言,人权在法律共同体的历史的早期,也主要是停留在主观世界之中。随着人类法律共同体的历史发展,人权便逐渐地走出主观世界步入客观世界。学术界普遍认为人权(不分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产生于欧洲文艺复兴乃至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种观点的错误恰恰在于忽视了人权的逻辑和历史发展的同一性,忽视了法的自在自为性。关于人权的实然状态估且不论的话,即便是处于应然状态的人权也是在人类进入法律共同体时就出现了。人权的产生无论在西方还是在,都不是近代的事情。早在人类文明史的古代的早期阶段,人权观便已经出现了。[3]作为法的人权从一开始就是单个的意识与共同体权力相抗衡的权利。人权的抵抗性最能突地反映出法的权威性。彼此平等对待的单个意识面临强大的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必然会铸造自己的盾牌,这就是人权。人权从一开始就是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无论就国内法领域来看,还是从国际法领域来看,都是如此。当弱小的单个意识在强大的公共权力的压迫下忍无可忍的时候,就会或独立地或联合起来使自己的抵抗权。抵抗权是人权的最终防线,也是法的权威的最坚实的堡垒。在人权的抵抗性中,便产生了恶法非法的,即法哲学的核心的论辩。作为法的人权虽然产生于精神世界,但它从最初就注定要冲向外面的世界。作为法的人权与作为人权的法虽然由于从不同角度看问题而存在些微差别,但它们自始至终都是同一个具有自在自为性的主体。单个的孤立的意识只不过是这一主体借以栖身的客栈。它只是在其中作短暂的停留便接着向下一站走去。它决定超越每个人的意识能力和每代人的意识能力。它终将沿着人类历史的长河顺流而下走向遥不可测的远方。就人类历史发展而言,法的永恒性也就是人权的永恒性。法与人权同在,从而与人类历史同在。人权的永恒性便存在于精神对人类历史的无限期望中。当主观与客观的条件都成熟时,人类意识会深入到法的精神本性中去努力达到人权的理想境界。人权法将为法哲学的发展铺设一条通往人类理想的精神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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