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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启蒙辩证法;欲望辩证法;90年代以来;中国文学思潮转型
一、“后启蒙”思潮:“启蒙辩证法”的中国版本
按照韦伯的观点,西方现代性的历史就是祛魅与世俗化的历史,经过合理性分化的现代社会形成了科学、道德、艺术三大价值领域,现代性所追求的理想形态就是使经过理性启蒙的现代个体从“上帝之城”中解脱出来,统摄这三大领域并在其中实现自由存在。出乎意料的是,致力于个性解放的启蒙理性又日益膨胀为禁锢现代个体的新型话语霸权,西方学者以“启蒙辩证法”对现代社会这一思想文化转型做出了批判性总结,指出启蒙主义为控制而进行的斗争变成了目的本身,“启蒙衰退为神话”,乃至“启蒙精神与事物的关系,就像独裁者与人们的关系一样”①。这一理论也逐渐为90年代以来日益市场化、世俗化的中国文化语境所认同。面对80年代超越性的启蒙价值理念与诉求在商业大潮涌动中无力言说的尴尬状况,不少学者开始运用“后启蒙”概念来概括当下这一新的文化运行态势,更有学者试图由这一立场、角度出发来探讨新文化语境中的个体解放与人格建构问题,比如王岳川在《后现代美学转型与“后启蒙”价值认同》②中就主张启用“后启蒙”这一价值话语,并指出“后启蒙”是走出启蒙误区的“新觉醒”。它关涉这样一些问题:启蒙不是赋予知识者的特权,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一个群体的教诲和指导;相反,启蒙首先是每个个体自我心灵的启蒙,是去掉一切虚妄遮蔽而使自我认清自我,知悉自己存在的有限性和可能性、洞悉自我选择的不可逆性与自我承担选择的后果。在这里,“后启蒙”被赋予了抵制、纠正理性偏至与五四以来盛行的“他者启蒙”模式等“启蒙误区”之意,可视为“启蒙辩证法”在中国文化语境中认同的表征。同期的文学创作也一直自觉不自觉地对这一“启蒙辩证法”进行着阐释,为“启蒙辨证法”作出了形象化的注脚,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新型的“个性解放”的时代需求,亦即文学创作实践对“个性解放”之内涵的改写。
启蒙辩证法所为之辩护的主体人格建构与现代个体自由作为中国文化语境的新型诉求,从90年代以来的小叙事、民间叙事对道德、历史等宏大叙事的解构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要建构主体人格与个体自由,首要的就是冲破宏大叙事对个体思想的禁锢。由于长期处在各种话语霸权的遮蔽下,中国的个体意识、自我意识十分薄弱,连群体意义上的人性、人道主义坚守也是步履维艰,甚至数遭冰封。70年代末期的“思想解放运动”上承“五四”精神,重开“人的叙事”,但精神解放仍陷于群体意识领域。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的步伐加快,政治、经济、文化的三位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遭到解构,以个人经验为最高准则的 “个人写作”、民间写作等以社会文化转型为背景基调与潜隐驱动力,既构成了对“朦胧诗”、“寻根文学”、“先锋小说”等精英性叛逆的叛逆,又勇敢冲破了以群体意识为内核的道德、历史话语的禁忌,彻底解构一切未经个人经验的“事物”与“意义”,认为“恰恰是最个人的才是最人类的”③,而“公共的人”由于被各种话语霸权所“抑制”,所以“是残缺的,不完整的,局限性的”,文本中人物“所经历的人间冷暖只能以我(捏造者)的真实经验做基础(包括生理和心理的一切方面),也包括所有虚构手段促使我们面对的那些真实的幻象,却不能随意逾越我此刻精神视野的最后局限。因为在这里,有着虚构和谎言的根本区别”(鲁羊《马余是个什么东西》)。这种坚硬砥砺历史、道德主体的个人化叙事“将那些曾经被集体视为禁忌的个人性经历从受到压抑的记忆中释放出来”,“它们的身影在民族、国家、政治的集体话语中显得边缘而陌生”,然而“正是这种陌生确立了它的独特性”(林白《一个人的战争》附录一)和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