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我、道德情境与道德判断(1)(4)
2015-11-29 01:10
导读:与冲动和欲望相关,我们需要考察情境的第二个独立因素,即目的。目的在道德经验中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它不仅给人以方向感,而且使人的行为尽可
与冲动和欲望相关,我们需要考察情境的第二个独立因素,即目的。目的在道德经验中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它不仅给人以方向感,而且使人的行为尽可能少地浪费于无用的东西上。它不仅引导人的行为选择,而且影响行为的性质。在日常情境中,目的有高远主次之分,次要的目的可以上升为主要目的,不同的目的可以形成统一的目的系统。一旦预见能力被用于招致客观的结果,目的观念在行为中就是自明的。结果可以体现行为的目的,是目的的实现,也可以是不经意的东西,未预料到的东西。但这不妨碍人们去按目的行事。道德判断往往是对体现行为目的的结果的综合评估,评估正确的东西后来常常成为道德经验的一部分,或成为后来行动的参照。人类的祖先往往关注健康、财富、战斗中的勇敢、与异性关系的成功这类初步的目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人们为自己确立了更高的生活目标,并确立了一个等级的价值系统。最高目的,即善的价值渐渐成了价值系统的顶点。所有道德理论的确立都有赖于这一观念的产生。许多宗教的形成也或多或少与这一观念有关,至少对西方来说是如此。杜威甚至断言,善的观念在希腊哲学中一开始就与秩序(宇宙秩序和城邦的秩序)有着密切的关联,法律实际上体现了受善引导的价值体系的要求。其目的在于维护共同体的基本秩序。
最后,杜威谈到了道德情境中的第三种独立因素,这就是个人对他人行为的赞扬和指责,鼓励与谴责,奖励与惩罚。这种因素以个人评价为基础,它们包含个人对他人行为的道德判断,并且出现在他人的行为之后。它们一开始就体现了道德评价的社会性。一方面,赞扬和指责,鼓励与谴责,奖励和惩罚旨在影响他人的后续行为,并且隐含着某种行为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它们反映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共识。遭到普遍赞扬的行为往往成为原始的美德,而遭到普遍指责的行为往往成为原始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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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威把赞扬和指责视为人性的自发表露,认为它是自然的,或者说是出自本能的,它们既不取决于对对象的考虑,也不取决于向他人提出某种要求。但它们的确折射出对美德与恶行的观念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涉及得到社会认可和不认可的行为。虽然个人在运用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时可能融入个人的感情和好恶,但其主轴不会从根本上改变。
在具体的道德情境里,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虽然每种因素各有自身的源泉并且正是这一点决定了道德情境的不确定性,但这些因素需要综合地起作用。善恶的对立,对错的对立并不是绝对的,它们有时可以相互转化。从欲望的角度看是好的东西,从社会要求的角度看却是坏的;从欲望的角度看是坏的东西恰恰得到舆论的认同。道德生活是极为复杂的,进行道德判断时不能将道德情境的各种因素简单地还原为几条抽象的原则。这是杜威反复强调的观点。
在1932年问世的《人性与行为》中,杜威指出,“对行为的反思意味着不确定性并最终需要就哪种做法更好做出决定”。如果想知道哪种东西更好,我们自然得进行比较,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知识。善恶的区分只有就行为而言才有意义。但有关善恶的知识对我们做出判断却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杜威在1932年的《伦理学》中还专门就道德判断与知识的关系进行过论述。在《人的问题》以及《经验与自然》中我们也偶尔可以看到相关的讨论。
然而,我们首先应当明白的是,杜威所说的知识是广义的知识,人的行为甚至也可以被看作知识。“一切知识都表达了一种选择与整理材料的技巧,以便有助于维护生命的过程和活动”。道德知识是涉及行为的知识,它是道德判断的前提,而道德判断也可以是一种新知识。当我们对着孩子们说某种行为是好的时,我们也在向孩子们传递一种道德知识;当我们在孩子面前表现出公认的道德行为时,这种行为对孩子们来说也是一种知识。在这方面,杜威的看法与我们中国人所说的“言传身教”的观念是一致的。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杜威比较关注道德知识的本质,功能与起源以及它与道德判断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