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两面:道德心理学的,非形而上学的(1)(2)
2015-12-03 01:15
导读:如何保障这种相对恒定性?在本书第42页,我们可以找到作者的一个简单回答:“与社会化在灌输正义规范时的庞大选择空间相比,在塑造和改变‘最低限
如何保障这种相对恒定性?在本书第42页,我们可以找到作者的一个简单回答:“与社会化在灌输正义规范时的庞大选择空间相比,在塑造和改变‘最低限度的相互性’时,社会化的灵活余地很小。”在我看来,这句话值得再三寻味,因为它不仅代表了作者的基本立场,同时也标识出理解本书宗旨的两个核心概念:相互性(reciprocity)和社会化(socialization)——相互性用来指称正义秉性中无法更改的“有条件性”,社会化用来解释从正义的“有条件性”到“无条件性”是如何可能的。可以说正是借助这两个核心概念,看似矛盾的正义之两面才得以在道德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实现某种程度的共存。
二,“相互性”的绝对性
按照慈继伟的解释,所谓相互性指的是“合理规范下的相互性”,根据这一定义,相互性是正义秉性的固有特性、恒定因素,而“合理规范”的具体内容则是一个变动因素,后者在不同的正义观中有不同的定义。
要想彻底了解相互性的道德心理机制,就有必要引进“愤恨”(resentment)这个概念。但凡有排队经验的人都了解,如果你花了大量时间循规蹈矩安心排队,到头来却被插队者捷足先登买去最后一张票,这时候你就会有“气血翻涌”的强烈反应,这种反应就是道德心理学中所谓的“愤恨”情感。何谓愤恨?根据彼得˙斯特劳森的定义,就是“我们为自己而要求于别人的考虑”。斯特劳森把愤恨归结为“在正义观念主导的人际交往中”的三种基本反应性态度(reactiveattitudes)之一,另外两种是义愤(indignation)以及负罪感(guilt),分别对应于“我们为别人而要求于别人的考虑”以及“我们为别人而要求于自己的考虑”。慈继伟接受斯特劳森的这个区分,但认为它们的优先顺序有所不同,因为在经验层次上,“我们最初产生的要求是为自己而对别人提出的要求”,与此相应,“我们最先体验到的反应性态度是愤恨。”(第14页)相比之下,义愤和负罪感则是长期道德教化的结果,因此也就是次级和衍生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慈继伟认为,尽管愤恨属于“我们为自己而要求于别人的考虑”,但并不是所有“因别人未能满足自己的要求而产生的不满”都是愤恨,这一点尤须明确,否则以愤恨为重要特征的正义感“将无异于自我中心主义”。通过对斯特劳森、哈贝马斯等人的借鉴和批判,慈继伟指出使某人产生愤怒的必要条件包括如下几点:1,其他人的行为违背了“非个人性规范”(impersonalnorms);2,其他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某人的个人利益;3,某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违背过非个人性规范或者说道德规范,尤其是针对那个侵犯了某人的人而言。(第15-17页)
根据以上判准,排队者对插队的人之所以感到愤恨,不仅因为他们违背了“不准插队”的社会规范,更重要的是插队行为严重损害了排队者的个人利益。由此可见,愤恨是一种“特殊的、既含道德愤慨又含利益计较的”情感反应。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它有别于纯粹的怨气——那些因为来晚了没买到票的人心怀的是怨气而不是愤恨;作为一种涉及自我利益的情感,它又有别于纯粹的义愤——我作为路人去制止排队现象是出于义愤而不是愤恨。愤恨兼具条件性和道德性,可以说它一方面最为集中地体现出正义的相互性也即有条件性,另一方面,正义的无条件性又要求以各种方式去转移、释放或者化解这种愤恨,正因为愤恨在“正义的两面”中所起到中枢位置,慈继伟甚至一度曾经想把本书命名为《正义与愤恨》。
让我们回到“相互性”这个概念。之所以不按惯例把reciprocity译成“互利”而是译成“相互性”,原因在于“互利”只是“相互性”的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规范内容,无论在外延和内涵上都没有穷尽“相互性”的可能。例如,在经验上我们至少可以给相互性这一纯形式概念填充进如下四种可能的规范模态:相互仇视(mutualhate)、互不关心(mutualdisinterest)、互利(mutualadvantage)以及相互善意(mutualgoodwill)。显然不管是哪一种规范模态,它的结构性特征都是“相互性”或者说“有条件性”。为此慈继伟提出“最低限度的相互性”这个概念,认为这是正义秉性中的最基本要素。(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