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两面:道德心理学的,非形而上学的(1)(3)
2015-12-03 01:15
导读:打个形象的比方,正义秉性的固有特征好像是“飞去来器”,不管是发出去的“利益”还是“善意”,它都必然要求“有去有回”,一旦“有去无回”就违
打个形象的比方,正义秉性的固有特征好像是“飞去来器”,不管是发出去的“利益”还是“善意”,它都必然要求“有去有回”,一旦“有去无回”就违背了飞去来器的基本特征;不仅如此,这“一去一回”的东西还必须是一样的:要么都是仇恨,要么都是冷漠、好处或者善意。所以不管是“以德报德”还是“以血还血”都符合相互性的基本特征,而无论“以德报怨”还是“以怨报德”都是对相互性的一种逾越,尽管前者是肯定性和建设性的,后者是否定性和破坏性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慈继伟认为正义是一种介于纯粹利他主义和纯粹利己主义之间的品德,因为纯粹利他主义和纯粹利己主义都是有去无回的交往模式,破坏了相互性的最根本特征。所以慈继伟说:“假如一个社会取消了人际关系中的‘最低限度的相互性’,代之以无条件的利他主义或无条件的利己主义,那么,正义秉性和正义观、正义制度本身都将不复存在。”(第42页)
在相互性的四种可能样态中,相互仇视最接近于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它只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分崩离析;相互善意最接近道德的完满状态,但失之动机资源不足,无法作为正义社会的“先决条件”,而只能是正义社会的“预期结果”;比较而言,相互冷漠或者互利更为切实与可行,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想象出,即使是一个道德心理上互不关心的群体也可能出于理性利己主义的动机而营造出一个互利的局面——这是人类社会所以可能的最低条件,也正是慈继伟所设想的探讨正义主题的逻辑起点。
把互利作为正义的逻辑起点,或许有人会认为过于卑微和市侩,远不如康德式的绝对命令来的庄严崇高。可是在慈继伟看来,放弃自律概念,把他律(亦即基于利益的条件性)作为正义秉性中一个无法消除的因素,不但契合当代正义论对他律所持的宽容态度,而且也适足弥补哈贝马斯所说的后传统道德中‘动机不足’的缺陷。相比之下,那种动辄诉诸良知本心、仁爱无私的道德理想固然高亢迷人,却总有“一口想吃成个胖子”的不实之感。比较而言我更欣赏慈继伟这种“现实主义”的态度。更进一步说,选择“基于利益的条件性”作为探讨正义秉性的逻辑起点,在道德哲学方法论上也符合罗尔斯所说的“阿基米德点”的各项指标:它既不会因为过多地卷入世界而受损伤,也不会因为超然物外而被剥夺了资格;它不是在世界之外的某个视角,更不是超验存在者的观点,而是在世界上的所有理性人都能够接受的某种思想和情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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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虽然能够为人们实践正义提供充足的动机资源,可是正义作为一种道德上的德行,毕竟不等于冲突利益各方的策略性妥协,它必然要求超越与克服人的自利欲望,表现出某种程度的他向关注。在社会制度层面上,因为策略性妥协只是权宜之计,缺乏实现正义的稳定愿望,所以也远不如道德共识那样能够构成社会统一和稳定的基础。然而在这样一个动机不足的后传统时代,要想使人克服利己冲动达成道德性共识,从相互利益上升到相互善意,谈何容易?鉴于这是一本解释性的著作,所以那些希望在里面找到“怎么办”的读者或许会失望,因为作者只是告诉我们“是这样的”。这就好比面对一件已经完结的作品,解释者的工作不过是回头摩挲它一路走来的脉络与纹理,标定各种概念之间的相互位置。解释者既不事生产,也不预言任何可能的未来。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关于自由的一种存在论观点
论理性及其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