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经》哲学中的解释问题及其历史价值(1)(2)
2015-12-21 01:03
导读:《墨经》较之古代其它经传使用了更多的定义形式及内容,这体现了墨家对于语义问题给予了诸多关注。一部《墨经》可以说基本上是一部定义的集合,大
《墨经》较之古代其它经传使用了更多的定义形式及内容,这体现了墨家对于语义问题给予了诸多关注。一部《墨经》可以说基本上是一部定义的集合,大部分“经”都是由一个被定义项和一个定义项所组成的,其定义形式多样,有语词定义,即以词解词的定义,如“知,材也”(《经上》)。还有描述定义、因果定义等。“说”是对“经”的意义的进一步解释。其中“说”是相应的“经”的定义项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定义之定义,如《经上》说:“谓:移、举、加。”通过列举“移、举、加”告诉人们谓词有哪些几种形式,但人们对“移、举、加”又不太了解,于是《经说上》进一步阐述“谓,‘狗犬’,命也。‘狗吠’,举也。‘叱狗’,加也”。通过经说的形象举例解释,我们进一步区分了三种不同的谓词。
在《墨经》中“说”占据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说”是“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运用的是语用推理。语用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它不仅涉及话语之间的形式关系,涉及话语的字面意义,而且涉及话语的具体语境。在《墨经》中,特别在“经下”与“经说下”中,使用“说”的地方相当多。例如:“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经下》)“不能而不害,说在宜。”(《经下》)“异类不比,说在量。”(《经下》)“假必悖,说在不然。”(《经下》)“合,一与一,或复否,说在拒。”(《经下》)“说”的作用在于“说,所以明也。”(《经上》)即将不明确的词组或语句给予明确化,而使它明确化就在于“以说出故。”(《小取》)即揭示出它的原因或理由。
《墨经》还研究了“说”可能出现的谬误,墨家将这种谬误称这为“狂举”。《经下》说“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妄说是不能辨知事物异同的,因为其推论模式有问题。“举”是墨家逻辑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墨家要求“以名举实”(《小取》),并进一步阐述,“举,拟实也。”(《经上》)就是说,一个名要求能举出实的特殊的足以使它与其它动物区别的一个类,更无从据此进行正确的辩说。因此,“说”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即“法”,凡是可以作为事物的标准、原则、模型的东西,都可以称为“法”。《墨经》中谈“法”的地方很多,如:“法,所若而然也。”(《经上》)“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经说上》)就是说,法是按其行事的准则。如要画圆,人心中关于圆的意念,圆规,或已有的圆的图形,都可以作为画圆的准则。“法同则观其同。”(《经上》)“法,法取同。”(《经说上》)“法异则观其宜。”(《经上》)“法,取此择彼,问故观宜。”(《经说上》)这就是说,对于同类事物,可取相同的准则,对于异类的事物,则要选取不同的准则,这就要看哪一条准则适宜。“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经下》)这就是说对属于同一类的事物执行相同的“法”。如具有“方”的性质的东西都属于“方”这一类,原因在于它们都适用于“方”的准则。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童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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