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动物道德地位说(3)
2016-01-13 01:06
导读:基于上述解释,波罗蒂与皮波斯不全盘赞同康德的动物义务主张,他们激烈批判康德的思想与健全的常人之常识相冲突。他们的批判概括起来有两点,其一
基于上述解释,波罗蒂与皮波斯不全盘赞同康德的动物义务主张,他们激烈批判康德的思想与健全的常人之常识相冲突。他们的批判概括起来有两点,其一是与"间接义务"相关。即康德认为人对动物负有间接义务,在他们看来这只不过是对动物表述了一种极平凡的心理态度,并不反映康德伦理学说体系中的义务范畴之含义。他们说:"所谓对动物的间接义务不过是将堂皇的道德正当性强行纳入不要虐待动物的准则之中。康德堂皇的间接义务是在躲避一系列行为,即只从习惯出发,避开把理性存在只作为手段使用的行为,而为此提供心理根据。而这终究不是康德用义务两字所能表达的。"(同上,P382)他们的主张在康德的主要著述中分剖义务种种并未使用形容词"直接的一间接的"而得到确证。康德以"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的区分为基本(参照《道德形而上学基础》4,421的诠释)。他虽用"法律义务与伦理义务"、"广义义务与狭义义务"、"必然义务与偶然义务"、"本质义务与非本质义务"等互相对待的术语表现之(这些表现在《实践理性批判》与《道德形而上学》等书多处出现,代表性的表述见《实践理性批判》5,159和《道德形而上学》6,390。还可参照P,C,LO,Freaking Personsas Eneds: An Esselte on Kant's Nasal Philosoph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1987),P196,这里的LO标示康德分用10余种形容词表达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但即使在这里亦未出现"直接义务"与"间接义务"过程),在这里亦未见"直接义务与间接义务"的表达方式。波罗蒂与皮波斯由是认为康德的间接义务概念在他的伦理学体系中不是严密规范的,不占有重要地位,而是为禁止虐待动物临时造出的应急概念,进而认为康德没有指出间接义务的意义,在揭示这一概念的根据方面是失败的。
其二,波罗蒂与皮波斯认为康德的虐待动物会诱导将作为理性存在的人当作手段并加以虐待的主张是有问题的。其实这是康德认为我们不要虐待动物的间接义务之根据。他们二人认为这成为一般化时会导致重要问题。即在康德严格地说动物不是人格体,属于事物一类。如果虐待动物和将其物体化会诱发虐待人和将人手段化,就会将问题一般化,人就不可对任何事物手段化,从而将问题归谬。尤其是康德没有具体区分动物、植物和没有生命的无生物任何特性,一以命之为事物。既然动物作为事物不可视为手段;并诱发将人手段化的问题,由此产生间接义务,类而推之人对植物和所有无生物都负有不应当以 其为手段的间接义务(A·Broadie and E·M·Pybus, "Kant's treatment of Animals", Phitosonhy 49 (1974),P383).波罗蒂和皮波斯认为康德将道德对象的唯一特征限定是否有理性的界限内,由是在他的道德理论中只区分了有理性的和无理性的两种情况,此外再无任何区分。这样,将动物手段化扩大为将其它事物手段化以至扩展为一般化是在所难的。结果人们非但不能视动物为手段,对任何事物都不能以手段相待,这就荒谬了。
二人还认为这些结论在康德伦理学内在结构里也是有冲突的。康务主张正言判断,也主张假言判断,假言判断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结为:"确立了目的的人必须相应地确立达到这个目的所必须的自我能力范围内的一切手段。"(《道德形而上学》4,18)假如我们不能视任何事物为手段,上述假言判断就会失去意义而无可用处。二人断言,康德将动物推出道德分野之后,对牵强而隐密地将动物拉进他的道德论证,采取了二重性态度。下一节将引批判此二人理论的里根思想考查之。
4.里根的反驳与波罗蒂与皮波斯的回应
里根将波罗蒂和皮波斯的基本主张概括为两点:首先他们不理解康德揭示的我们对动物的义务,不理解有正常道德观点和判断力的人应当以什么方式对待动物。不理解人具有理解动物的苦痛的能力,因而应是直接的道德对象。其二是认为康德关于人的间接义务说极其不合理,与他自己的伦理学理论内在冲突(T·Regain," Broadie and Pybus on Kant", Philosophy 51(1976),P71.)。对此,里根认为前一方面或许有些说服力,第二方面的批判是完全错误的,认为波罗蒂与皮波斯误解了康德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