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学与中国(1)(2)
2016-03-17 01:00
导读:综上所述,诠释学传统从词源上至少包含三个要素,即理解、解释(含翻译)和应用,传统诠释学把三个要素称之为技巧,即理解的技巧(subtilitasintelligendi)、
综上所述,诠释学传统从词源上至少包含三个要素,即理解、解释(含翻译)和应用,传统诠释学把三个要素称之为技巧,即理解的技巧(subtilitasintelligendi)、解释的技巧(subtilitasexplicandi)和应用的技巧(subtilitasapplicandi),这里所谓技巧,就是说它们与其说是我们可以支配的方法,不如说是一种需要特殊精神所造就的能力或实践。总之,对于诠释一词,我们至少要把握它的四个方面的意义,即理解、解释、应用和实践能力,而最后一方面的意义说明它主要不是一种方法,而是一种实践智慧。
西方诠释学的三大转向
随着诠释学在西方从古代到 现代 的历史发展,诠释学作为一门关于理解和解释的学科至少经历了六种性质规定,即(1)作为圣经注释理论的诠释学;(2)作为语文学方法论的诠释学;(3)作为理解和解释科学或艺术的诠释学;(4)作为人文科学普遍方法论的诠释学;(5)作为此在和存在理解现象学的诠释学;(6)作为实践 哲学 的诠释学。从诠释学在历史发展过程所经历的这六种性质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诠释学在由古代到现代的发展历史存在有三次重大的转向:
第一次转向是从特殊诠释学到普遍诠释学的转向,或者说,从局部诠释学到一般诠释学的转向。这一转向一方面指诠释学的对象从圣经和罗马法这样的特殊卓越的文体到一般世俗文本转向,即所谓从神圣作者到世俗作者的转向,另一方面指诠释学从那种个别片断解释规则的收集到作为解释科学和艺术的解释规则体系的转向。这次转向的主要代表是施莱尔马赫。施莱尔马赫把诠释学从独断论的教条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一种解释规则体系的普遍诠释学。但这一转向的消极结果,使诠释学失去了本来与真理 内容 的联系,使对真理内容的理解沦为对作者意图的理解,从而原先诠释学的三种技巧(理解的技巧、解释的技巧和应用的技巧)在浪漫主义诠释学里只剩下理解和解释两种技巧,诠释学本有的第三个要素即应用(application)则与诠释学不发生关系。
第二次转向是从方法论诠释学到本体论诠释学的转向,或者说,从认识论到哲学的转向。狄尔泰以诠释学为精神科学奠定了认识论基础这一尝试,使诠释学成为精神科学(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论,但在海德格尔对此在进行生存论 分析 的基础本体论里,诠释学的对象不再单纯是文本或人的其他精神客观化物,而是人的此在本身,理解不再是对文本的外在解释,而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揭示,因而诠释学不再被认为是对深藏于文本里的作者心理意向的探究,而是被规定为对文本所展示的存在世界的阐释。这一转向的完成则是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诠释学哲学就是这样一门关于人的历史性的学说:人作为“在世存在”总是已经处于某种理解境遇之中,而这种理解境遇,人必须在某种历史的理解过程中加以解释和修正。伽达默尔说:“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所与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属于效果历史,这就是,理解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1](P8)
第三次转向是从单纯作为本体论哲学的诠释学到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的转向,或者说,从单纯作为理论哲学的诠释学到作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诠释学的转向。这可以说是20世纪哲学诠释的最高发展。与以往的实践哲学不同,这种作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诠释学在于重新恢复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Phronesis)概念。正是这一概念,使我们不再以客观性、而是以实践参与作为人文 社会 科学真理最高评判标准。伽达默尔说:“诠释学作为哲学,就是实践哲学”,这表示诠释学既不是一种单纯哲理性的理论知识,也不是一种单纯应用的技术知识,而是综合理论与实践双重任务的一门人文基础学科,这门学科本身就包含批判和反思。
诠释学在当代
诠释学作为一门指导文本理解和解释的规则的学科,在以前类似于修辞学、语法学、逻辑学,从属于语文学。可是在20世纪,由于解释 问题 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仅在人文科学领域,而且也在 自然 科学领域,甚至像卡尔·波普这样的认识论哲学家以及像托马斯·库恩这样的科学史家,也主张科学理论总是解释,观察对象具有理论负载,科学不是像实证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限制于描述事实,而是必须组织它们、概念化它们,换言之,它必须解释它们——诠释学已把自身从一种理解和解释的方法论发展成为一种哲学理论。当代哲学诠释学抛弃了那种把自身限制于更基本层次的规范的和技术的计划,它不再教导我们如何解释,而是告诉我们在解释中什么东西发生,正如伽达默尔所说:“我本人的真正主张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一种哲学的主张:问题不是我们做什么,也不是我们应当做什么,而是什么东西超越我们的愿望和行动而与我们一起发生。”[1](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