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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境界与德性——儒家人学三论(4)

2016-03-31 01:02
导读:以“孔颜乐处”的伦理至上性营造出的人生境界 ,使人心以践履美德为志业 ,这是一种典型的实质伦理或信念伦理 (ethicsofconviction


以“孔颜乐处”的伦理至上性营造出的人生境界 ,使人心以践履美德为志业 ,这是一种典型的实质伦理或信念伦理 (ethicsofconviction)。因为 ,一个人践履仁德 ,那是毫无条件地确当的。那既是圣贤的感召 ,又是人之为人的本质体现。在此 ,善良的伦理动机被格外注重。行动者的意向、信念 ,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至于后果 ,并非不加考虑 ,但因为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是圣贤都难以实际达成的 (“尧舜其犹病诸”),因而 ,结果是可以相对后置的。在早期儒家那里 ,行仁德就是这样一种道德命令 (obligation),一种来自于天佑价值和圣贤感召的命令。这种行动的后果 ,早已由君王圣贤相类行动起行动的大众完全不必要疑虑。基于这一性质 ,论者指出儒家“以伦理代宗教”的理论特质 ①,是有道理的。在此 ,伦理行动动机上的“彼岸”色彩虽淡却存。这是只尚境界而不论境遇 (人的社会生存实际处境 )必然具有的理论走向。相应可以说 ,早期儒家是不太注重责任伦理 (ethicsofresponsibility)的 ,责任伦理强调的是 ,一个行为的伦理价值只能在于行为的后果 ,它要求行动者责无旁贷地对后果承担责任 ,并以后果的善补偿或抵消为达成这一后果所使用的手段的不善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相比于作为主观价值认定的信念伦理 ,责任伦理更强调客观因素的影响及行为者的审时度势。后者的“纯洁性”程度不如前者.

三、德性制导 :排除恶的作用直抵道德理想

早期儒家将人做了纯粹伦理的定位 ,又营造了“应当”的伦理境界 ,顺理成章 ,会对恶的伦理功能加以排除。这是因为 ,伦理善不保持自身的纯结性 ,它就不成为能够促人向善的可靠源泉与坚强动力。善恶相杂 ,或者以善为恶、以恶为善 ,或者善变换为恶、恶转化为善的相对主义观念 ,实足以根本上损害善的自足性、权威性 ,自然也就损害它的感召力与人对之的认同感。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因此 ,早期儒家顽强地抵制恶的伦理功能。一方面 ,他们在伦理的原则规定性上将恶排除在外 ,确认伦理的原则规定性只有从全善的“良心”与“良知”、“良能”三个方面去发现、去确认。这方面孟子的立场最鲜明。“不忍人之心”的扩充与“不忍人之政”的“天下皆悦” ,使恶的伦理功能无从安置。另一方面 ,早期儒家将人的活动概观为善对恶的克服。在这一方面 ,一者他们认为人是可能恶的 ,因为人虽有善心 ,但放失其心 ,就不能维持其善行。基于此 ,“收放心” ,即善胜恶 ,或回归于善 ,就是“学问之道”。二者他们又认为人本性是恶的 ,但恶却不是根深蒂固 ,无法改观的。相反“圣人化性起伪”就可以改恶为善 ,善仍然是主导的 ;或者“性禾善米” ,在性上说 ,“善善恶恶” ,但在走势上和结果上说 ,善还是归结点 ,禾苗时的恶涣散而去 ,结实时 (米 )完全成善。再一方面 ,早期儒家干脆将恶排除出伦理领域 ,由善来独占这一领域 ,将恶作为法律领域的惩处对象。从而既保证了善在伦理领域的独占性、绝对性、纯洁性 ;又保证了恶没有可能与善同处在一个领域之中 ,对善进行颠覆或根本性地损伤。故 ,早期儒家那里的善恶不是对应并举的 ,而是一个安顿在伦理领域 ,一个安排在法律领域的。这样 ,它们实际上只是一个两领域的映衬关系而已 ,而不是同一领域相互激荡的对应关系。当然 ,也就等于不存在善全然变成恶的问题或危险。“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的提法 ,在这里先隐去其等级规制的涵义不说 ,倒是可以用来证明能进入社会政治生活操权阶层的“人” ,是没有为恶的太大危害的。而“君子犯义 ,小人犯刑”则更直接地表明了早期儒家的这一思想意图。

当早期儒家把制恶打入法律范围 ,那么 ,伦理领域内 ,便只存在善与为善的问题了。一种直抵道德理想的思想旨趣 ,由此烘托出来。排除恶在致善中的作用 ,应当说对做人、进而对为政都有积极意义。换言之 ,恶之于伦理政治无动力可言的观念 ,是有它的正面意义的。这种意义 ,可以说有三 :第一 ,有利于人对善的直接把握和悉心认领、全力践履。因为 ,在一种社会分化程度不高、智性水平受限的社会中 ,一个人能够自我反观并加以牢牢掌握的精神观念 ,并不是一个无限数。在这种情况下 ,直抵善而使之完全处于鹤立鸡群或异峰凸起的状态 ,可以使善在人心中成为一个不变的常数 ,杜绝了恶性恶习种种变数对之的消解作用。这样 ,人们易于掌握 ,并以一颗单纯的善心去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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