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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征若干问题的(2)

2013-05-02 18:09
导读:3.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实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所得额,对已预

  3.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实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所得额,对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属下列情形,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确属亏损的,可暂缓预征企业所得税
  1. 取得的预收款占项目预计总收入50%以下,并且工程完成工作量在50%以下的,工程项目分期开发的,须以工期为计算单位;
  2. 开发经营高层写字楼滞销,预计属于亏损的;
  3. 建设周期过长,利息支出庞大,预计属于亏损的;
  4. 因收过桥费等原因导致楼价下跌的;
  5. 其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有有利因素导致企业亏损的。
  此外,税务机关需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日常征管和检查,具体包括:(1)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登记底册报送制度,杜绝管征漏户;(2)进一步用活审核评税制,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出现异常的,要求企业提供资料或依法实地检查;(3)建立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对立项项目大、投资规模大的房地产企业应列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税源,做好日常管理和税源跟踪工作。对已完成工程结算企业,重点税源管理员应及时敦促企业依法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结算,严防企业逃税;(4)对发现纳税申报异常或其他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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