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效与政策选择(1)
2013-06-01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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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9 日 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提出了“十一五”时期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其中特别指出,要巩固和 发展 农村 税费改革成果。笔者 总结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效,并提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选择。
一、农村税费改革取得的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民负担 问题 ,特别是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控制“三提五统”征收比例和“两工”数量,清理涉农收费项目,治理农村“三乱”,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遏制了农民负担过快增长的势头。
据统计, 1999 年全国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负担总额约为 1247 亿元,全国农民每年人均税费负担为 140 元。其中,农民缴纳的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各项税收收入 307 亿元;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约为 601 亿元;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中的以资代劳以及其他各种 社会 负担(包括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等) 339 亿元。农村劳动力还承担了“两工” 82 亿个,每个劳动力人均 17 个。与 1996 年相比, 1999 年全国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负担增加了 118.6 亿元, 3 年增长了 10.5% ;农民人均税费负担增加 13.5 元,增长了 10.7% ;全国农村劳动力人均承担“两工”减少了 6.6 个,减少 28% 。
2000 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选择安徽以全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 内容 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统筹,取消 教育 集资等税费负担,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设定农业税税率为 7% ,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征收额度的 20% 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安徽改革后,全省农民总的税费负担 37.61 亿元,比改革前同口径税费负担 49.25 亿元减少 11.64 亿元,减负达 23.6% ;加上取消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全省农民税费负担减少 16.9 亿元,减幅达 31% 。
2003 年,各地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年新增全面改革试点的 10 个省份农民减负总额达到 123 亿元,平均减负幅度为 63% ,农民人均减负 55 元,亩均减负 50 元。其中,广东、福建减负率高达 84% 和 77% 。先行试点省份积极推行取消农业特产税试点、核实调减计税面积、降低过高的农业税计税价格等措施,使农民负担进一步得到减轻。
2004 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宣布“取消农业特产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税费改革进程驶入快车道。 2004 年的农村税费改革共有三种不同的运行模式。第一,吉林、黑龙江、上海、西藏、北京、天津、浙江、福建等 8 个省市全部免征农业税。其中,西藏一直免征农业税,上海市 2003 年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北京市、天津市 2004 年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浙江省自主决定 2004 年对种粮油农民免征农业税(免征额度约为 60% ),福建省对种粮耕地免征农业税(免征额度约为 77% )。据统计,这 8 个省市共减轻农民负担约 52 亿元,受益人口 1.05 亿人,人均减负 50 元,其中黑龙江省人均减负 142 亿元,吉林省人均减负 100 元。第二,农业税税率降低 3 个点征收的地区有 12 个省份,其中除了 11 个粮食主产省外,还有广东省。在这些地区有 92 个县免征农业税,这部分地区 2004 年减轻农民负担 162.6 亿元,惠及人口 5.7 亿人,人均减负 28.4 元。第三,农业税征收税率按照标准降低 1 个百分点的地区有 11 个省份,其中陕西、甘肃有 42 个县免征农业税。甘肃省有 8 个牧业县和 6 个郊区县免征农业税,陕西省西安、延安、榆林等 28 个市县免征农业税。这些地区减轻农民负担 25.3 亿元,惠及农民 2.26 亿人,人均减负 11.2 元。以上农业税减征、免征模式在 2004 年减轻农民负担 234 亿元。免征地区受益农民 1.5 亿人,人均减负约 46 元;降 3 个点的地区受益农民 5.4 亿人,人均减负约为 29 元;降 1 个点的地区受益农民 2.14 亿人,人均减负 3.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