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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征物业税的知性研究及理性思考(1)(2)

2013-06-13 01:23
导读:一是整合房地产产业中税费征收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业税费问题多多。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税费负担重,而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


  一是整合房地产产业中税费征收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业税费问题多多。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税费负担重,而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少,负担轻,且税收优惠范围大,导致炒卖严重。同时,我国的土地与房产税征税范围过窄,只限于城市、县城与建制镇以及工矿,广大农村的一些应征对象和规模庞大的城市居民住房则不在征税范围之内,而且免税范围也很大,在城镇里也把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自用及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排除在外,实际只局限于城市的工矿、金融、商业等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租用的房产。另外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体系中,不仅存在同一税种内外分设,而且有些税种还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国人排除课税之外,这种在税收立法上实施内外有别的做法,有违于WTO基本规则,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

 二是实现居者有其屋、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开征物业税使得房产开发的税金大幅减少,房地产初始价格会降到人民购买力的水平,有利于解决国民的住房问题;同时物业税的应缴税额一般都是由物业的应课税净额乘以比例税率得出,这样的话就会对居住毫宅者课以高税,对贫穷家庭居住劣房者少征税甚至免税通过,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三是抑制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收的需要。近年来表现出的房地产投资过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大量批地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物业税的开征,使开发商建房时缴纳的一部分税,改由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以后按年缴纳,在短期内地方财政收入会大幅度减少。但从长远看,物业保有者每年缴付的物业税会随着物业价值的升值而提高,使得政府可以参与物业的持续升值的再分配,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收。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三、开征物业税应遵循的原则

  物业税的开征,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前提,并借此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一是“民生”原则。所谓“民生”,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是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主流价值判断的核心标准。应当说,拥有一个遮风避雨的栖息之所,是百姓最低的、最基本的生活乃至生命需要。当“福利分房”已成为历史,几乎所有民用住房都具备了商品性质,故每个城镇家庭的户主便都成了“业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去“三代同堂”的住户,现在很多人拥有了“两居室”、“三居室”的单元房。笔者认为:无论是过去的“居者有其屋”,还是如今部分人的“居者优其屋”,都属于“民生”的范围。所谓“民生”原则,也就是说在这个属于市民基本生存、生活需要的领域里,政府在采取任何政策时都应秉承这样的价值目标:只能促其水准提升、负担下降,而不是相反。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如今,贫富差距拉大,拥有物业数量可为标志之一。即使对拥有两处以上物业的业主,也应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并决定是否施加税负并设置不同的税率。例如,同为拥有两处物业的市民,“另一处”的意义就可能很不一样。有的纯为家居方便,有的则为出租获利,或充当着可待价而沽的升值股票;再例如,看似同属于“民生”的“第一处”物业,有的是普通住房甚至是廉价房,有的则是价值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高级别墅。曾有人对连云港苍梧小区变成富人“后花园”而深表不满,这样的物业理应施以高税率。倒不是为了“杀富”,而是它本来就占用了过多的稀缺资源尤其是本属于公共的资源。不同税率甚至悬殊的税率,所表达的恰恰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三是反对“为税而税”。所谓“为税而税”,说的是:一种新税种的设置或某税赋的调整,国家的惟一动机或价值目标仅限于增加税源,为此甚至不顾及任何社会负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各条战线大都为“没钱”所累、所苦,难免衍生出增加税负、税源的强大驱动力。在物业税设置动机、理念中,包含着某些“为税而税”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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