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思考(1)(2)
2013-06-16 01:04
导读:(2)关于固定资产存量的抵扣问题。如果要真正不违背消费型增值税的本质,实现新旧投资间的税赋公平,就必须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实行全部抵扣制。但
(2)关于固定资产存量的抵扣问题。如果要真正不违背消费型增值税的本质,实现新旧投资间的税赋公平,就必须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实行全部抵扣制。但我国固定资产存量相当大,如允许所有已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进行抵扣,有可能使财政收入缺口过大,从而危及经济的正常运行。一些学者提出应选择转型前若干年的固定资产存量进行抵扣,但这种方式也同样无法体现不同时期投资的税赋公平。所以从我国目前的财力状况和征管水平来看,可以对固定资产存量一律不予抵扣,以减轻财政压力。
(3)关于投资推后的问题。为了防止投资推后问题,我们可以延长过渡期(国外一般是5~10年,我们可以选择10~15年来完成过渡),并将转型当年的起始抵扣率定得尽量低点,此后逐年提高,使抵扣率提高的幅度与经济受投资刺激增长的幅度相适应,经济的增长将消化掉部分因抵扣率提高而造成的税收减少。这样做的原因是企业在进行投资选择时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收益的时间价值、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格波动、公司的财务状况等,税收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企业为了享受抵扣的优惠就必须付出其他方面的代价,比如说投资时机的延误、固定资产价格的升高等等。在这个问题上也同样存在成本和收益的配比 分析 ,如果将转型当年的抵扣率及其每年提高的幅度降低,则企业因推后投资得到的税收方面的收益必然减少,发生投资延后的可能性就会变小,同时还可以避免因某些年份投资过大而导致的增值税大幅度减少以及由此造成的财政和经济的太大波动。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骆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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