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3)
2013-07-19 01:00
导读:(六)重视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才,对科技人才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成为世界各国的
(六)重视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才,对科技人才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可以一定的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含政府)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意大利对于企业聘请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每个合同提供税收信用额度为1500-6000万里拉,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政府给予的支持为奖学金的60%.法国1995年规定,享受国土整治津贴的重点地区,用于R&D方面的人员开支减税额为100%,大巴黎地区为65%,其他地区为75%,1996年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二、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已认识到税收对产业升级的重要作用,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始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缺乏针对性,政策效用不大
1.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一些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2.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导向机制尚不健全。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一般要经过研究开发期、成果转化期、市场成熟期三个阶段,税收优惠也应该在各个阶段发挥其扶持和激励作用。而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成果转化期,使得急需政府扶持、转化投资风险的新办企业享受不到有效优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3.税收优惠政策滥用。只要是高新区内的企业,不论其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都享受税收优惠,并且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和“四技”收入(指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技术培训收入)中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优惠政策,使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4.税收优惠政策不依据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而作相应的调整,使一些企业不思进取,企业的创新活动难以长久地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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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
首先是科技税收法律层次低,相互之间衔接差,影响其效应的发挥。在科技税收制度方面,在国家法律中几乎没有规定;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还有一些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而且有些细则修改后未被广泛宣传,从而使有关政策不规范,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法律层次很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同时,科技税收法规之间衔接较差,给税收执法带来诸多不便。其次是税法的单一立法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科技发展的需要。这不仅不利于根据地方科技发展需要和可能制定税收规定,以促进地方科技和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因地制宜调控配置区域性税收资源和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及分税制的实施和完善,同时还可能诱发地方政府越权行为。再次是科技税收制度的项目孤立,不便于税收宏观调控和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在科技税收立法上,没有一个总体规划,多数表现为近年来的一些补充规定,内容上多为税收优惠,各种规定之间交叉重叠或遗漏不全,有些过时的规定没有及时废止。
(三)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
从税收优惠方式上看,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属于直接优惠方式,而税基式优惠,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前列支等属于间接优惠方式。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其受益对象具有局限性,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而对那些尚未或正在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则无税收激励可言,不利于促进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换代。我国的税收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间接优惠(税基式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等措施来调低税基。它可以激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加强科技开发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我国目前还处于高新技术发展的起步阶段,本应侧重于间接优惠方式的使用,而在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上却偏重于直接优惠,较少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对那些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以及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缺乏应有的税收刺激,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