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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1)(2)

2013-10-30 01:21
导读: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如不涉及补价及支付补价的,在投出非货币资产时不确认损益;如涉及补价(收到补价的)


  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如不涉及补价及支付补价的,在投出非货币资产时不确认损益;如涉及补价(收到补价的),应按下式确认资产转让收益:

  应确认收益=收到的补价款×(1-换出资产账面价/换出资产公允价)

  根据上述的不同规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在不涉及补价及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按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损益,而按税法规定则应按换出资产公允价与账面价之差额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如换出的非货币资产已提取了减值或跌价准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在确认所得时只能按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其账面余额(而不是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额,否则这部分减值准备会造成重复征税。

  2.在收取补价的情况下,按税法及会计制度规定均应确认损益,但二者确认损益的计算方法不同,故应在投出资产当期按二者所确认损益之差额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企业以厂房一幢对外投资,厂房账面原值为5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150万元,经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收到补价款20万元。

  按会计制度确定的收益=20×[1-(500-150)/400]=2.5(万元)

  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益=400-(500-150)=50(万元)

  投资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5=47.5(万元)

  如上述应调增的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则企业应在投资当期及以后的4个纳税年度内每年平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万元。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股权转让

  转让股权投资时,按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均应确认投资转让损益,但由于二者对转让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的确定方法不同,二者确定的转让损益自然有差异,故也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118号文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是以换出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交易中发生的有关税费确定的;而会计制度确定股权转让损益所依据的股权转让成本,则是以转让股权时该项股权的账面价值为依据的,无论是在投资交易发生时还是股权持有期间,均与税法规定有很大不同,故在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某企业以非货币资产一批对外投资,该批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其账面价值为80万元。后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其他单位。则:

  投资时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收益=100-80=20(万元);投资时因按会计制度规定未收到补价款,故不确认收益。投资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在转让该项股权时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70-80=-10(万元);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70-100=-30(万元)。转让该股权当期应调减应纳私所得额=-30-(-10)=-2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发生的损失,按118号文规定应确认为投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在该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非货币资产交易

  税法规定:企业以物易物不论涉及的货币性补价所占比例如何,均视同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交易各方均应按出售资产公允价值及账面成本(包括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交易损益。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还应在此基础上加上补价款(支付补价的)或减去补价款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收到补价的)。因此在存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情况下,需要按换出资产公允价与账面价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差额(如涉及补价时还应减去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收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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