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的所得税处理(1)
2013-12-12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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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论正常投资,还是改制而对外投资,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不论正常投资,还是改制而对外投资,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都要对投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的结果一般与投资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对投出资产的净增值额或净减值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也影响企业财务报告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投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评估价值55万元。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税款33000 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准备67000 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000 累计折旧 15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 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 (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将再次评估减值额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再次评估为增值,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的,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在原减值额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账户;增值额超过投出资产账面价值额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例3]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评估价是58万元,所得税税率33%. 借: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 30000 贷:递延税款 99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100 [例4]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价格为420000元。 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7000 递延税款 33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 130000 [例5]以例2资料,若日后评估价值分别为410000和460000元,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 1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 50000 递延税款 33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700 (三)“递延税款”。“资本公积”的结转企业对已确认入账的“递延税款”。“资本公积”,应按综合调整法每年平均结转,一般不超10年。 [例6]以例1资料,假定按5年结转,则每年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新准则下所得税处理“一、二、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