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变化及税务处理分析(1)(2)
2014-03-19 01:34
导读:甲企业:旧准则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1050000 贷:库存商品6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2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49750 新准则下会
甲企业:旧准则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1050000
贷:库存商品6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2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49750
新准则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10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25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84750
借:主营业务成本660000
贷:库存商品660000
税法6号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转让收益为16.5万元,债务重组利得8.475万元。新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
乙企业:旧会计准则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9097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250
贷:应收账款1050000
新准则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8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25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84750
贷:应收账款1050000
税法6号第四条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即确认债务重组损失8.475万元。新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评述--以我国增值税为例
企业经营亏损产生的所得税问题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