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有效选择(1)(2)
2014-08-16 01:05
导读:2.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劳务报酬所得通常是由个人独立提供劳务,且所得形式一般是以现金支付的,接受劳务方(扣缴义务人)为减少支出,往往会与劳务提
2.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劳务报酬所得通常是由个人独立提供劳务,且所得形式一般是以现金支付的,接受劳务方(扣缴义务人)为减少支出,往往会与劳务提供方(个税纳税人)达成一致,不扣或少扣税款,使得目前对劳务所得征税基本形成空白地带。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绝大部分实行承包的企业或个人未建账或账目混乱,不能正确反映经营成果,有的甚至设置几套账,发包单位不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财产转让所得。由于财产转让双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私下交易,往往有意少报成交额或以赠予方式转让,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管理不严,地税机关难以掌握,真假难辨。
5.其他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在扣缴税款时也存在不扣或少扣现象。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外投资涉税政策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