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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稳定与发展我国的金融税收制度(1)

2014-08-26 03:05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完善、稳定与发展我国的金融税收制度(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银行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金融工具极少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银行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金融工具极少(存贷款、国债),金融税收制度简陋。1992年开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特别是1994年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育,我国金融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到重要日程。1997年2月19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金融税收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税收政策开始明朗化。(1)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征收营业税。 这是以纳税人从事营业活动的营业额或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中的税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2 )在金融业(除中央银行外)开征企业所得税。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规定金融保险交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原有关规定执行,直到1997年1月1日按照国务院规定才调整过来。税率为33%,与其他行业的所得税税率一致,实现了税负公平。但由于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因此上面说的只是内资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3)证券(股票)交易、 期货交易等税种也在不断完善。  当前金融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开征的税种不健全,很多领域没有到位,或界限不清。第二很不规范,不很稳定,减免的情况太多,也不合理。第三尚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如财力的分配干扰影响金融税收。重复征税问题比较普遍。  为此,完善与稳定和税收制度的发展对策应是:  一、进一步明确金融税收政策的指导思想  (1)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制度, 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社会接轨,吸收外国金融投资。所谓金融税收是指对金融机构(一是包括除中央银行之外的其他任何银行;二是包括除银行以外,其他诸如信托投资业、融资租凭业、证券业、投资基金业、保险业、金融期货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又称金融产品)(包括储蓄贷款、票据贴现、信用卡结算、股票、彩票、债券、金银买卖、外汇交易、期权期票等衍生金融)的征税,然而金融机构与金融工具作用的发挥又是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的,金融市场发育的程度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创新又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研究金融税收政策,必须同时研究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把三者联系起来研究,这三者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三大目标。我国的金融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市场起步与发育兴起与成熟的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制约,而且金融市场在发育成熟过程中又不是一帆风顺的,有金融风险、金融环境,国际金融形势等诸因素的影响,所以金融税收政策必须有利于对这些因素的反映和解决。  (2)有利于密切财税和金融业的相互关系。 人们往往只看到政府对金融业征税是一种负担,但是却看不到政府通过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第一,税收对金融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金融业,尤其是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第二,税收对金融业起着监控作用。通过税收业务,尤其是税收会计可以对金融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金融成本和规模、频率进行监控,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秩序的稳定。第三,通过税收,调节资金合理流向,达到对金融资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第四,通过征收金融业流转税或者财产税可以调节金融业的“价格”和规划预期效益。  (3)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防止税收流失。目前, 金融业的税收占财政收入8%,是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如果税收政策适当,税收收入是相当可观的。  二、金融税收的种类和政策取向  (1)从金融的间接税收制度来说, 有对金融流通服务业的经营行为的征税,称营业税。从北京市情况看,包括:一般货物和专项外汇货物的营业税;融资租凭业务的营业税;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有价证券、金融期货的营业税;金融经济业务的营业税;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税。金融业的间接税制度其强度已经完全达到极限,不必加大力度。既要继续“放水养鱼”,又要防止“水土流失”。该收的税要收上来。建议把1995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金融机构之间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就此不再执行,改为征税。理由是:一是按“95规定”,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征营业税,后来实际上变成了所有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都不征税。二是他们间的资金业务往来是公司企业法人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关系,不是某公司企业法人的内部关系,应当纳税。三是他们之间的业务量相当可观,甚至是主要业务,占银行全部业务量的70%—80%。四是实行征税后,估计每年可增加税款20亿左右。五是有利于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并建议银行内部也就是法人内部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不征税。至于开征证券交易流转税的问题。目前,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做法,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一则名正言顺,二则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并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三则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合理监管和法治。 同时征收证券交易税的国家不再征收印花税了,目前发达国家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证券交易税并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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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与税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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