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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对我国税收体制的影响(1)(2)

2014-10-01 01:01
导读:因此,我国入世后,现行的税收既有为适应WTO要求而进行的被动性调整,亦有为放大加入WTO功效而进行的主动性调整。一是逐步削减原来较高的关税税率;

  因此,我国入世后,现行的税收既有为适应WTO要求而进行的被动性调整,亦有为放大加入WTO功效而进行的主动性调整。一是逐步削减原来较高的关税税率;二是税种设置必须加快和国际通行税制接轨的过程,增强透明度;三是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进程将引起我国的税源发生变化,税种设计和结构也要做相应调整;四是实行由非国民待遇逐渐向国民待遇转化;在其他税种中存在的双轨制以及不符合最惠国待遇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也要逐渐取消和改变过来。
  (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不适应性
  自1998年以来中国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但始终没有调动起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这与现行的税收政策不无关系。
  1.1994年税收改革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尤其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它只抵扣了原材料、燃料等所含的税额,而不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额,实际上是重复征税,特别是对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企业的重复征收问题更为突出,抑制了投资,不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而且,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国外“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2.亟待解决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差异的矛盾
  加入WTO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进口设备实行高于国内企业待遇的税收政策。这是基于我国国情,服务于对外开放政策,需要和适应对外开放战略格局的演进而形成的,对我国引进外资和经济增长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一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面比内资企业宽。据一些资料反映,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比内资企业低1/3到1/2左右,使得外资的投资回报率一般要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致使国内资金投资受到约束,放大了外资对内资企业的“挤出效应”,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二是税收流失严重。据一些研究报告估计,1996年,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使税收流失达1300亿,1997年这个数字约为1700亿。税收收入的流失构成了吸收国外投资的重要成本。三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背景是我国的高关税壁垒和大量的非关税限制。加入WTO后,随着市场准入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国内企业将面临严峻的直接竞争压力,如果不调整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的竞争劣势将更加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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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合理的税种配置抑制了国家财政宏观调控的空间
  我国目前仍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项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60%。而其中增值税收入比重畸高,整体税收的走势过度依赖增值税,抑制了国家财政对积极的产业政策的支持能力。而且,同国外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15%左右,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乏力,致使我国贫富差距的程度有所扩大。一方面,降低了社会资金的边际利用效率,另一方面,相对贫困人口比例的增加也限制了社会消费,使积累和消费的矛盾更加突出。
  4.税费不清加重了政府财力不足与企业负担过重的矛盾
  据调查研究表明,目前各类收费数额预计占我国GDP的10%以上,而我国各项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接近12%,二者相加的总体负担大约在22%~25%之间,我国与国际可比的宏观税负不算重(发展中国家90年代平均税负为17%,含社会保障税),但总体负担并不轻,重就重在非税负担上。过多过乱的收费不仅使企业不堪重负,而且侵蚀了税基,减少了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二、加入WTO后我国税收调整的主要走向
  (一)完善国家主权利益的关税保护体系
  1.在逐步降低并约束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
  根据入世的有关协议,我国承诺到2004年降低并约束关税至9.5%~9%。大多数产业的最高关税要降到15%以下,极少数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保护的幼稚产业的最高关税也要约束在30%以下。另一方面,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我国要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规则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从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的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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