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民负担的5000亿间接税“还给”农民(1)(2)
2014-10-31 01:42
导读:“新四重”负担的第二重是农民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农民不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无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将进项税额转由农产品采购
“新四重”负担的第二重是农民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农民不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无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将进项税额转由农产品采购商或消费者负担,而自己要负担进项税额。欧盟也对农民免征增值税,但对农民均采用“统一税率补偿”的办法将进项税额还给农民。我国没有此项规定。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农村居民人均生产经营支出的抽样调查数据,可推算由于对农民免征增值税而导致其负担购买农业投入品的进项税额2002年达到831.04亿元,这笔税收同样主要集中到中央和大中城市,农民所在地乡村政府并不能使用它们。。
综上所述,农民实际负担的间接税近5000亿元。就农民而言,本来通过流转税负担了税收,应该与城市居民一样获得公共产品,乡村政府的运行费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基本的 交通 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这笔税收支付。但实际上农民负担的这些税收却到了城市手中,或一部分通过分税制上交中央,而中央主要的投资方向是城市,这样农民就得另外支付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税外收费和各种摊派来维护乡村政府、义务教育等必需的公共产品。这是目前城市特别是工商业发达的大城市财政宽裕,而多数县乡财政吃紧、对农民税外收费难以禁止的根本原因。我国农民人均税费高于城镇居民人均税费,但所获得的公共产品不仅微乎其微,而且在获得某些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多数公共服务(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公用电信服务、电力供应、燃料供应、清洁水供应和治安管理服务等)时要支付远远高于城市的价格。即使他们进入城市务工,与城市居民同样缴纳税费(甚至比之更重),但由于身份的缘故,他们不能在城市社会中获得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机会,他们付出同样劳动不能得到相同报酬,他们不能享有社会保障,他们的子女不能拥有同等的教育机会,他们在城市建设和文明进步中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并不能共享文明的成果。农民负担重得益少,存在典型的非对称财政机制。不考虑上述这种财富流动的本质,只在直接税费范围内转变形式,当然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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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间接税属于 法律 规定的“明税”,农民不仅负担了这些“明税”的相当一部分,并且得不到补偿。而且还要承当传统的“暗税”和 现代 “暗税”。传统“暗税”,即“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据有的学者估计改革后通过传统“暗税”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向城市工商部门的资金高达811亿元。这是农民“新四重”负担的第三重。
“新四重”负担的第四重是现代“暗税”,以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等资源被征用,而补偿不足、丧失社会保障而造成的财富转移。1987-2001年期间,平均每年被征用的耕地为214万亩,按每亩补偿不足的差额8万元(按福建省会近郊中等耕地耕种中等价位经济
作物经营期30年纯收入折现值减去法定补偿金额推算) 计算 ,每年平均通过耕地征用补偿不足向农民索取的“暗税”至少1712亿元。如果土地按市场价值计算,这一数额要几倍甚至几十倍于此。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人们之所以负担税费,是为了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政府服务、义务教育、基础交通、社会保障等等)。暂且不考虑“暗税”,如果能够将农民负担间接税(每年近5000亿元)以提供能让农民受益的公共产品方式整体地返还给农民,即用这笔税收支付县乡村政府费用、义务教育费用等必需的公共产品开支(按目前的水平计算全国约3700亿元),他们不仅不需要缴纳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税外税费和摊派,而且他们还能从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得等量或等价的利益,这些利益会使他们的生产条件不断改善、生活环境持续优化。农民整体负担沉重问题就不会出现。正是由于农民不能通过公共产品的方式获得其负担的绝大部分税费,财富主要通过间接税和“暗税”方式从农村净流出,才出现农民负担持续沉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不考虑这种财富流动的本质,在农村内部来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就是在“老三重”负担范围内做文章,将“三提五统”和其他税外税费并入农业税,同时提高农业税税率。这样的改革与历代进行的并税式改革相比并没有多少创新和进步。这样的改革只是治标之策,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并不能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