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煤炭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政策选择(1)(2)
2015-04-28 01:18
导读:5.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流转税额,其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同时,城建税按照企业所在区域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市区(含
5.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流转税额,其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同时,城建税按照企业所在区域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市区(含县级市)为7‰县城、乡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乡镇的为1%。煤矿所在地大多都在偏远山区,执行的税率也较低,因而无法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三)现行的税收分成比例不利于煤炭资源的有效利用
煤炭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逐步提高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分成比例,煤炭企业的税收大多都上缴到中央,地方可用财力逐年下降,产生了以下不利因素:一是地方可用财力严重不足,许多县级财政只能维持工资发放,抽不出资金来改善采矿区日益恶化的环境:二是由于税收提成比例过小,许多地方采取收费的方式来弥补财政不足,导致不同程度存在乱收费现象;三是小煤窑是一些地方财政收费的主要对象,因而地方政府对关停小煤窑积极性不高,措施不得力。小煤窑的存在是对煤炭资源的一种掠夺性开采,不利于煤炭资源的综合有效利用。
(四)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不利于煤炭资源的有效利用
现在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税法调整需要很长时间,另外各地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导致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不能作出及时的反应。例如资源税,在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煤炭资源税却迟迟没有得到调整.调整后也存在调整不到位的情况。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定位及其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