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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煤炭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政策选择(1)

2015-04-28 01:18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促进煤炭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政策选择(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一、我国现行税制在资源有效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制在资源有效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整个税制结构缺乏对资源有效利用的支持
  
  1.现行税制中缺少保护环境、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专门税种,相关优惠政策只散见于一些税种中如:增值税、营业税(运输业)、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些优惠政策虽然对煤炭资源的有效利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对煤炭这种不可再生资源的专门研究,针对性不强,因此弱化了税收对煤炭资源有效利用的支持力度。
  2.税率的设计和调整没有充分考虑对煤炭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更没有把保护煤炭资源作为税率设计的原则之一。
  
  (二)从单行税种来看,税种的要素设计不利于煤炭资源的有效利用
  
  1.增值税。煤炭行业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3%,不予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而煤炭企业外购资产中原材料所占的比重很小,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很大,因此,可计算抵扣的购进额仅占煤炭销售收入的20%左右,远远低于一般工业产品70%。左右的比重,导致煤炭开采企业税负较高,抑制了国有大型煤矿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
  2007年7月1日,国家在中部地区六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山西省的煤炭行业也属于试点范围之内。从运行情况看,一是试点范围过窄,仅仅限于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四个城市。二是增量抵扣限制了转型效果。近几年山西省煤炭收入增量处于减少趋势,2004~2006年试点四城市煤炭增值税收入总和环比增速分别为66.28%、47.67%和11.25%,逐年下降使增量大大减少,势必造成抵扣的减少。三是先抵欠税的规定使转型只体现在账面上,影响了优惠政策的效果。由于历史政策的原因,山西煤炭企业欠税金额较大,截至2006年底,山西省欠缴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实现增值税的2.1 9%,其中往年陈欠占欠税余额的80.57%。按照规定,无论有无新增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把原来由于政策性因素形成的账面欠税用新政策来消化,势必会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没有新设备的投入使用,必然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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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营业税中交通运输业的抵扣。在煤炭销售收入中,运费所占的比例超过一半以上,同时有好多项目不能抵扣,抵扣范围只占到实际运费额的85%左右,现有的增值税运费抵扣率为7%,由此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3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没有专门针对资源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充分考虑资源行业劳动强度大、危险系数高等特点,在计税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等方面都没有专门的优惠政策,这不利于发挥税收促进煤炭企业扩大投资、提高设备技术水平等调节作用。
  4.资源税。我国的税收体系对资源环境问题关注不够,资源税只是一个小税种,地位低,功能弱。一方面煤炭资源税税额低,幅度小,而且不能适应价格变化,缺乏动态调节机制;另一方面煤炭资源税缺乏对煤炭生产社会成本的补偿功能;最为重要的是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的方法,没有考虑不同煤矿的回采率,从而没有充分发挥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作用。
  以山西省为例,2004年7月1日前,山西省煤炭资源税定额从0.8元/吨到2元/吨不等,地方煤矿定额为1.6元,吨煤资源税差额最大为1.2元,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不明显。特别是2002年以来,煤炭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不断攀升,不同煤种、煤质之间价格差距不断拉大,吨煤价格最高差额在500元以上,使煤炭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作用进一步弱化。2004年下半年开始,山西省的煤炭资源税统一调整为3.2元/吨,煤炭资源税彻底失去了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
  另外据有关资料统计,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现有平均回采率为50%,地方国有煤矿回采率为35%,乡镇煤矿回采率为15%,而煤炭资源税实行的是按量计征的办法,无法起到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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