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农业税后的三农问题及解决机制(1)(2)
2015-06-11 02:01
导读:(二)对村一级行政机构存在的冲击 税费改革前,要完成农业税和非农业税费的“搭车”征收任务,单靠有限的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无法实现全面征收,乡村
(二)对村一级行政机构存在的冲击
税费改革前,要完成农业税和非农业税费的“搭车”征收任务,单靠有限的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无法实现全面征收,乡村干部成为征税收费的主要力量。如果把他们算上的话,中国拥有一支世界上最庞大的收税队伍,也是税收效率最低、成本最高的国家。如果仅仅是减轻税赋,仍保留税种和税收任务,征税成本难以减少,乡村干部也得不到解放。免征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牧业税这几个税种,也就铲除了“搭车”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根基和平台,免除了征税成本,把乡村干部从这一“中心工作”中解放出来,为城乡统一税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转换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创造了条件,这一举措的真正意义也许就在于此。
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资源筹集制度得到了规范,农民负担得到了切实的减轻,税改使村委干部失去了贪污腐败的机会。但同时,村委会失去了筹集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一些村里的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荒废状况中,小学校舍没人修理,道路、水渠、涵洞无人疏通。如果税费改革的结果是影响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行,该履行的职能不再履行,该为老百姓做的事不做了,从而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影响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这显然与税费改革的初衷相违背。
免征农业税后,许多乡镇和行政村的财政收入没有了来源,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上级的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运转,这加重了它们对上级的依赖程度,固化了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以前各地普遍推行“村账乡管”,现在则进一步提出“对一般乡镇,都要大力推行‘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2005年6月初召开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中央再次提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乡财乡用县管”的改革试点。既然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那么现在这种由“上级”单位来管理“下级”财务的情况,实际上是一种无奈的、与提高自治程度相反的举措。这种“反自治化”或“去自治化”的倾向,反映出在乡镇和村这两级的本级层次上有效制衡机制的不足。
(三)农产品价值链中高利润环节被垄断,免税后利益流向其它环节
农业做为国民经济的基础部门,处在整个价值链的最低端,在农业生产中,农民只能参与农业生产链中增加值最低部分的活动——农田生产,而产前和产后增加值较高部分,却被权力部门垄断或被一些大型公司所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再高,农民也得买;农产品价格再低,农民也得卖,因为供货渠道和收购渠道单一。而且,农民只有生产自主权,而没有不生产自主权或者说退出的权利。即使无利或微利,也不能选择不生产以规避风险。所以即便免除了农业税,农民真正能得到的利益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和相应的部门加以保护,有可能全部转变为其它强势部门的垄断利润,而这种现象一旦发生,并且当国家的监管比较滞后时,那么对农民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四)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
许多地区都先后取消了农业税,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乡村两级收支不平衡,当年支出缺口巨大,这是农民负担反弹的当前压力。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并不大,但这使得农业附加税征收没了根基,“三乱”得到了有效遏制。如果算上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 乡村两级每年可支配收入比农村税费改革前减少了约700亿元,而乡村两级的年支出有增无减,缺口可想而知。乡村债务越来越大,基层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经费严重不足,这是农民负担反弹的潜在压力。新乡村建设所需大量配套资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形式转嫁到农民身上,这是农民负担的重复压力。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借助农村制度创新和“三农”新政策的动力,我国新乡村建设事实上已由下而上广泛展开,但其资金必然要由农民负担一部分,这也增加了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农民负担反弹在免征农业税后有强大的反弹压力,如果国家不及时对相对应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免税后的农民的境遇还不如之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将会是十分可怕的。